近日,中国裁判文书网公布了一起因为打新而引发的离奇剧情。

短信告知中签

光大证券营业部却说“假的”

通账户和信用账户。

部工作人员告知其并没有中签,且说短信信息是假的。

功申购2股。此时,思瑞浦

股票已上市,无法申购。

以每股819.99元的价格卖出了当初认购的2股思瑞浦来计算,林荣忠认为自己的损失应该35万多元。

期间,林荣忠与光大证券的上述营业部多次沟通,均为达成满意的赔偿结果。

2021年1月22日,林荣忠投诉到光大证券北京总部,还多次向证监会投诉该问题,2021年2月23日,证监会派中证资本市场法律服务中心山东调解工作站的人员找其调解,但是没调解成功。

林荣忠自述,因光大营业部的问题导致林荣忠无法申购中签股票,造成了林荣忠巨大的经济损失,且因此患上了抑郁症需要长期服药,精神上遭受了巨大的痛苦,为维护的合法权益,故诉至法院请求处理。

要求判令光大营业部双倍赔偿其股票损失599880.84元、医疗费90.7元、会议室租赁费2000元、精神损失费100000元,共计83万多元。

光大证券辩称

没有通知新股中签的法定义务

在一审判决中,光大营业部从四个方面进行了辩护。

第一、光大营业部没有通知林荣忠新股申购中签的法定义务。场方式在光大营业部开通信用证券账户,资金账号为90000607,并签署了《融资融券合同及风险揭示书》、《客户声明与承诺(个人)》等相关文件资料。其中《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明确了光大营业部承担的委托代理义务,包括接收并执行甲方(客户)合法的交易指令,进行资金证券交收等,但并没有关于新股中签缴费通知的约定。上述协议均由林荣忠本人阅读并签名,未违背法律规定。在没有任何法定和约定义务的前提下,本着服务客户,光大营业部依然向林荣忠发送了通知信息。

第二、林荣忠未对其资金账户金额是否足以全额缴纳申购股票资金尽到注意义务。思瑞浦微电子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下称思瑞浦公司),在《首次公开发股票并在科创板上报》、《上海证券报》、《证券时报》刊登《网下初步配售结果及网上中签结果公告》中公布中签结果。另外双方签署的有关协议也提示了林荣忠核对客户账户中各项交易、资金记录等。对于新股申购及中签等事项,在林荣忠获得思瑞浦申购信息时,已在相关公告中有明确说明,林荣忠作为资金账户的管理人及所有人在申购股份后,必然应对其申购结果予以关注并及时缴纳款项。即便林荣忠未通过发行公告列明的正式渠道查询是否中签,亦可通过登录交易软件及相关互联网渠道查看。

第三、关于林荣忠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咨询新股中签事宜。因为原工作人员已经离职了,其无法核实相关情况。普通账户与信用账户的资金账号是独立且完全不同的,林荣忠是在信用账号中申购的新股,如果林荣忠未向光大营业部原工作人员提供准确的资金账户信息,工作人员是无法为其提供准确中签信息的。另外双方签署的《证券交易委托代理协议》约定:“乙方通过各委托方式提供给甲方的各种信息、数据仅。

第四、林荣忠主张的损失无任何依据。林荣忠主张的损失系其未足额缴纳中签新股资金所致,与光大营业部无关,与光大营业部是否告知其中签无因果关系,且林荣忠并未提供证据证明其实际损失。

在庭审中,光大营业部提供光大证券金阳光交易软件操作截图一份,该截图记载通过一键打新项下的功能,能够查配号、查中签、代缴款等事项,证实林荣忠中签后,可自行登录光大证券金阳光交易软件查询申购配号及是否中签等信息。

签的方式。

由于秦蓬威刚入职不久,只知道在集中柜台查询,查询后无中签记录并如实告知客户没有中签。

林荣忠在自己持仓里查

期间,光大营业部总经理姜超和柜员秦蓬威曾商讨出解决方案,光大营业部提出的方案为:股票上市当天,林荣忠在当天开盘时现价购买500股客户中签的股票(思瑞浦),将中签的股票按上市当天市场价买回,中间产生的差价由柜员秦蓬威承担。

按照思瑞浦上市交易当日的开盘价为250元计算,光大这边需要承担12.5万元。

林荣忠当时表示同意这个方案,但是在上市交易的头一天,林荣忠因为担心当天购买股票上市股价下跌又无法卖出,拒绝了光大营业部提出的方案,并提出要求赔偿500股中签股票按照1年内该股最高价赔偿自己的本金和利息。

林荣忠依然要求公司高管与他致电协商解决问题,要求公司赔偿500股中签股票,并按照1年内新股最高价赔偿自己的本金及利息。

按照林荣忠提出的赔偿方案,一年之内的最高价为717.39元。如果按此价格赔偿,光大证券需赔偿约36万元。

法院判决:按照上市首日最高价赔偿

最后法院是如何判决的呢?

根据裁判文书显示,法院认定林荣忠股票合理损失为思瑞浦股票上市交易首日买入498股思瑞浦股票需要支出的最高金额127154.34元(255.33元/股×498元)与申购498股思瑞浦股票所需金额57623.58元(115.71元/股×498元)之间的差额即69530.76元。

林荣忠主张上市交易首日之后因股票价格上涨所受损失,具有较大不确定性,且属于其可采取合理措施避免扩大的损失,故本院不予支持。

光大营业部工作人员在林荣忠申购中签后虽向其提供了错误的中签信息,但并无证据证实光大营业部系故意向其提供虚假信息从而构成欺诈,因此林荣忠主张双倍赔偿股票损失,缺乏依据,法院不予支持。

案涉纠纷发生后,相关调解机构组织本案双方进行了二次调解,林荣忠在酒店租用会议场所供双方使用,必然支出场地租赁费用,且其提供了相应的发票证实实际支出该费用,因此林荣忠主张的2000元会议场地租赁费,属于其合理损失,法院予以支持。

本案双方间产生纠纷并不必然导致林荣忠产生疾病,故其主张的医疗费,与本案不具有关联性,本院不予支持;林荣忠在本案中并不存在人格权利受到侵害的事实,其主张精神损害赔偿,无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亦不予支持。

林荣忠上述合理损失共计71530.76元,由光大营业部按照本院酌定承担70%即50071.53元。

在二审最终判决中,法院维持了原判。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中国基金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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