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员工因在同事工位上涂粪便,被公安机关行拘5日,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员工不服诉至法院,官司一路打到高院。

  一员工在同事工位上涂屎被拘

  公司以旷工为由将其开除后索赔

马某于2005年9月18日入职北京某汽车公司。2019年3月1日,马某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被北京市公安局顺义分局给予行政拘留五日的处罚。此期间,马某未上班。

  2019年3月9日,公司通知马某解除劳动关系。

马某不服,申请仲裁,要求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293.4元,仲裁委不予支持。随后,马某起诉至法院。

  一审、二审均判公司胜:

  旷工属实,公司系合法解除

马某辩称:公司以其旷工为由短信通知与其解除劳动关系,但旷工应当是主观上不提供劳动,而其因被限制人身自由,客观上无法提供劳动,不属于旷工,公司与其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并提交了短信记录。

公司表示:认可短信记录的真实性,但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理由为,马某自2019年3月6日起旷工以及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的行为,严重违反其公司的规章制度。公司短信简要告知马某情况,但马某一直未予理睬。岗位工作协议显示马某确认已收到《员工手册》等。

一审判决:马某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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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某未到岗上班的客观理由是因将粪便涂抹在同事的办公桌上,公然侮辱。究其根源,马某对是否实施涂抹粪便行为并非无法选择,对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后果亦可以预见,马某选择做出该项违法行为即应承担不利的法律后果,故被处以行政处罚并非马狂风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综上,在马某无正当理由不到岗上班的情况下,公司对其做出解除劳动关系的处理并无不当。故对于马某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关系经济赔偿金的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二审判决:受到行政处罚并非马某不到岗上班的正当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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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马某因为自身的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造成旷工,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

同时,马某承担行政责任后,不意味着因此免除了马狂风在其他法律关系中需因此承担的其他后果;在马某和公司的劳动关系中,马某客观上存在旷工事实,公司据此与马狂风解除劳动关系,具有正当依据,马狂风认为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要求公司支付赔偿金的意见,本院不予支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高院裁定:驳回!

  马某仍不服,向北京高院申请再审。高院经审查认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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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没有证据或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再审期间,马某未提交新证据。

■ 马某因为自身不当行为受到行政处罚,需自行承担相应后果。公司据此与马某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马某的现有证据不足以证明公司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马某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的情形。

  综上,高院裁定:驳回马某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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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内容来源: 劳动报

  编辑:刘慧明

  值班主编:车水

  监制:赵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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北京某公司员工在同事工位涂粪后被拘,因旷工被开除后向公司索赔30万……法院判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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