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赔条件
:2024年01月31日至2024年04月18日(含)期间有买入且在2024年04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可通过本公号“发消息”进行索赔登记。
公司介绍
海市浦东新区商城路660号乐凯大厦21楼。是一家国有控股上市公司,也是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在上海市的平台单位。公司经过二十多年经营发展,成为集股权投资、资本市场运作、A 股证券资产交易、金融不良资产处置、大型综合性房地产开发、高新技术产业投资、实业投资及资产管理、农业开发经营与国内贸易于一体的综合性投资公司。于1993年5月4日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
案情概述
同达创业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违规的具体事项及其发生日期:
2022年9月19日:公司公开信息显示,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牟柏强、总经理胡俊鹏、董事会秘书薛玉宝、刘社梅因信息披露违规,未依法履行其他职责被上海证券交易所通报批评。经查明,2022年3月26日,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公告称,公司对建材贸易业务商业模式重新进行了检查,并对照收入准则重新判断公司在交易中的身份,认为公司获得的商品法定所有权具有瞬时性、过渡性特征,表明公司很可能并未真正取得商品控制权,在建材贸易中很可能属于代理人。为了更严谨执行新收入准则,公司对建材贸易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对公司2资行为具有的周期长、资金投入大、市场机会复杂多变等特点,公司投资业务的具体投资类型具有不稳定性和非连续性,公司投资的资产管理计划、ETF、国债逆回购项目兼具理财属性。经谨慎研究和判断,公司将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按要求对2019-2021年年度非经常性损益信息作相应修订和披露。
2022年12月21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上海证监局《关于对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及对公司现任董事长牟柏强、总经理胡俊鹏和董事会秘书薛玉宝,公司时任董事长刘社梅采取出具警示函措施的决定。经查,1.公司于2022年3月26日披露了《关于公司前期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公司贸易业务收入确认方法由“总额法”更正为“净额法”,但公司对2021年年度报告中涉及公司2019年营业收入部分未予更正,未披露前期会计差错易性金融资产产生的公允价值变动损益以及处置交易性金融资产取得的投资收益,造成定期报告中关于非经常性损益的披露不准确。直至2022年5月28日公司才披露《关于非经常性损益披露差错更正的公告》,将对宁波通力仁和投资合伙企业(有限合伙)等投资产生的相关收益由经常性损益项目调整认定为非经常性损益项目,并对2019-2021年非经常性损益信息进行更正和披露。
2023年04月14日:内幕信息开始形成。2023 年初,同达创业为化解退市风险,与其第一大股东信达投资有限公司、信达投资的控股股东中国信达资产管理股份有限公司共同寻找合适的收购标的。4 月 14 日,中国信达、精工控股、同达创业、信达证券相关工作人员召开线上会议,同达创业初步了解安徽墙煌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情况,此事项属于影响内幕信息形成的动议、筹划,认定内幕信息不晚于该日形成。
2023年09月07日:同达创业发布《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关于签署 <股权收购框架协议> 暨重大资产重组的提示性公告》,然而其在信息披露的及时性、完整性等方面存在违法违规问题,如未及时准确地披露与此次重大资产重组相关的所有重要信息,包括但不限于重组过程中的关键进展、潜在风险等,导致投资者无法全面、及时地了解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及其可能对公司产生的影响。
2023年05月05日:同达创业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主要原因是因 2022年度经审计的净利润为负值且营业收入低于1亿元,根据《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3年8月修订)》第9.3.11条规定,公司股票自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2024年4月30日,公司披露的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审计机构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这表明公司在财务信息披露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方面存在严重问题,进而触及了终止上市条件。
2024年04月30日:公司发布公告称,收到了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管理二部下发的《关于拟终止上海同达创业投资股份有限公司股票上市的事先告知书》。同日晚间,公司披露2023年年度报告显示,公司2023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根据规定,公司股票已经触及终止上市条件。上交所对公司股票作出终止上市的决定。
2024年05月28日:上交所决定终止同达创业股票上市,其股票自 2023年5月5日起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最终于2024年7月3日正式退市。
2024年10月15日:甘肃证监局发布公告,杨照军因涉嫌内幕交易同达股票受到行政处罚,其在内幕信息敏感期内与内幕信息知情人多次联系,并通过他人账户进行交易,累计买入6.5万股,成交金额为90万元,最终导致账户亏损1.24万元。
投资者须知虚假陈述简而言之就是上市公司存在造假行为,如:1.该披露的信息不发布。2.该发布的信息不及时发布。3.发布虚假的、有误导性的信息,体现为虚增利润等。4.内幕交易。5.操纵市场。
明2024年01月31日至2024年04月18日(含)期间有买入且在2024年04月18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投资者,
材料准备
对账单。联系券商或开户证券营业部,打印加盖印章的证券交易对账单(首次买入该证券至今)。
主体证件材料。账户信息证明和身份证复印件。
认,我们将初步判断您是否符合索赔条件及计算索赔金额。
注意事项
该系列案件法院遵循“不告不理”原则,投资者只有主动提起诉讼,上市公司才会赔付损失。
纯风险代理。
索赔提示
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诉讼时效为三年,超过三年未索赔丧失胜诉权。
关于我们
灼实法律咨询提供证券纠纷及公司治理法律服务,包括证券侵权民事赔偿诉讼、公司股权架构设计、公司治理纠纷、商业合同纠纷等。团队成员曾参与办理康美药业财务造假案、康得新财务造假案、雅百特信息披露违法案、恒康医疗大股东操纵市场案、乐视网虚假陈述民事赔偿诉讼、大智慧股东代位诉讼等大量证券类纠纷案件,曾为方正科技、神马股份、罗平锌电等案件向法院出具相关损失核定意见并被法院作为定案依据。办理的康美药业案被评为2021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主策大智慧案件被提名2023年度推进法治进程十大案件、2022年证监会十大投保案件,参与开发证券虚假陈述损失核定系统,团队擅长处理公司类纠纷,包括公司控制权争夺、业绩对赌纠纷、投资类纠纷等。对客户的深层次需求把握精准,结合客户实际处境、灵活设计争议解决方案,协助客户达到诉讼目标。
秉承“客户至上,质量第一”的服务理念,对于客户交办的每一项事务,都做到尽心尽责,勤勉尽职,严格办案流程,注重风险控制,最大限度地维护客户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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述”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提供法律帮助、最大限度挽回投资损失、维护自身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