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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指提交的在职证明不符合要求,#员工入职新公司被前东家索赔40万#,法院驳回】据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12月30日消息:2016年2月,陈某入职某制造公司,并签订了《竞业限制协议》。2022年6月7日,陈某与某制造公司签订《竞业限制协议实施通知》,约定双方劳动关系解除后24个月内,陈某不到与本公司生产或者经营同类产品、从事同类业务的有竞争关系的单位或者有其他利害关系的单位任职,或者自己开业生产或者经营与原单位有竞争关系的同类产品或同类业务。公司将向陈某支付补偿金共400元,自离职次月分24个月支付,每月支付5600元。2022年6月10日,陈某与某制造公司终止了劳动关系。此后,陈某于2022年8月1日、2023年1月17日向某制造公司提交了社保缴纳凭证及在职证明。《在职证明》由上海某公司于2023年1月13日出具,载明陈某自2022年12月1日起至今一直在该单位工作,担任工程师职位。某制造公司认为陈某提供的在职证明材料不符合约定,其于2022年12月1日入职新单位,但在2023年1月17日才提交相关材料,已超过一个月期限,违反《竞业限制协议实施通知》约定,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陈某支付违约金403200元。陈某对此辩称,其已按约提交社保缴纳凭证及在职证明;因入职新单位后的第一个月社保会于第二个月补缴,某制造公司人事部门于2023年1月4日提醒其竞业限制材料将于1月底到期,其在1月17日提交材料并未逾期。南京中院经审理认为:某制造公司主张陈某支付竞业限制违约金,显然扩大了法律规定的劳动者竞业限制行为的范围。陈某并未违反双方的约定。某制造公司认为陈某提交的材料不符合其公司要求的证明程度,缺乏依据。南京中院据此作出二审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九派新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