驾驶未投保交强险的电动摩托车发生交通事故,责任应如何承担?这笔账究竟应该怎么算?日前,南通市通州区人民法院审结了这样一起案件,被告鲍某驾驶的电动两轮车因属于电动摩托车,法院判决由鲍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鲍某承担 70%的赔偿责任。
2023年 9月 27日,被告鲍某驾驶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由北向南行驶至南通市通州区某路段时,因路段右侧有树枝影响通行,鲍某遂向左避让,其左侧车把与相向而行的季某驾驶的电动自行车左侧车把发生碰刮,造成季某受伤的道路交通事故。
交警部门认定鲍某承担事故的主要责任;该路段某居委会对其辖区管理的道路西侧树木管理不善,未能及时清理侵占路面影响通行的树木,承担事故的次要责任;季某不承担事故的责任。
经交警部门调查,鲍某所驾驶的车辆系电动两轮轻便摩托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事故造成季某双胫腓骨中下段周围软组织肿胀,产生医疗费、误工费等损失25000余元。为赔偿问题,季某将鲍某及某居委会诉至法院。
通州法院经审理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六条规定,未依法投保交强险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投保义务人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本案中,鲍某作为投保义务人未办理交强险,应当由鲍某在交强险限额内先行赔偿,超出交强险限额外的部分,由鲍某赔偿 70%,某居委会赔偿 30%。最终判决被告鲍某赔偿原告季某因交通事故所致损失 00余元,被告某居委会赔偿600余元。
【法官说法】驾驶电动摩托车应当具有相应资格并缴纳强制保险
当前,两轮电动车因出行方便、使用成本低深受广大人民群众的青睐。但人们在购买两轮电动车时,往往不注意区分电动自行车和电动摩托车在驾驶资格方面的区别,而是一味追求续航里程和高速度选择电动摩托车,导致无证驾驶电摩的现象比较普遍。有的车主虽然明知购买的是电动摩托车,但存在侥幸心理,在未办理行驶证、驾驶证及缴纳强制保险的情况下,即上路行驶。法官提醒,若购买驾驶的两轮电动车在《道路机动车辆生产企业与产品》目录内,则属于摩托车,应按摩托车管理,需缴纳强制保险,并有摩托车驾驶证,否则发生交通事故是需要自己承担赔偿责任的。
通讯员 金永南
校对 陶善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