投教小案例
案例:投资者A于2022年4月8日融券卖出利尔化学(002258)5000股,4月12日为利尔化学(002258)派发红利、转增股份的(每10股转增4股派发5元)的权益登记日,截至权益登记日,投资者A尚未归还利尔化学(002258)的融券负债。
证券发行人派发现金红利的,投资者应向证券公司补偿对应金额的现金红利。证券公司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从投资者信用资金账户扣收,现金余额不足扣收部分,按照融资利率计收利息。
证券发行人派发股票红利和转增股本等无偿派发证券(权证除外),投资者应向公司补偿对应数量的证券。在相应除权除息日直接计增投资者融券负债,相应增加投资者融券数量,并按融券费率计算融券费用,投资者在偿还融券债务时一并偿还。
因此,该笔融券卖出合约涉及的权益补偿金额为:5000/10*5=2500元
增加的融券数量为:5000/10*4=2000股
即投资者A须在利尔化学(002258)除权日(4月13日),对证券公司进行2500元的权益金额补偿,同时在了结融券负债时,须归还7000股利尔化学(002258)及相应的融券费用。
为什么要对分红、送股等权益约定融券权益补偿?
投资者在融入证券后,归还证券前,如发生相关权益,融券投资者尚未在权益登记日还券的应对证券公司进行权益补偿是各国证券市场的惯例,这一规定是必须的,有其内在合理性,以上述案例为例,我们来解释下为什么要对分红、送股约定融券权益补偿:
由于利尔化学(002258)转增股份及分红除权原因,除权价为21.72元,4月12日收盘价为30.91元。假设不做权益补偿,证券公司收回的利尔化学(002258)为5000股;但相对证券公司未出借证券而言,证券公司将损失2500元的红利收入以及减少2000股的持仓。可以看出,假如不做出补偿规定,证券公司将不愿把证券出借给投资者,这是做出补偿规定的根本原因。
让我们看看投资者向证券公司做出补偿,是否影响了投资者的利益?
接前例,到期日投资者应归还给证券公司5000股利尔化学(002258),如没有除权因素,投资者购入利尔化学(002258)还券如以收盘价30.91元成交,则投资者买5000股证券A将需要花费154550元(暂不考虑佣金等手续费,下同)。而在转增股份、分红的情况下,由于除权导致价格下跌,投资者只需花费152040元就可买入7000股利尔化学(002258),加上补偿给证券公司的2500元分红款,投资者总计支出同样为154550元。因此,尽管规定投资者需将分红和转增股份补偿给证券公司,但融券投资者可以从除权导致的价格下跌中获利,投资者并不会仅因融券补偿而蒙受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