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股份公告,公司于 2025 年 1 月 10 日收到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就刘某某、周某某等 4 名自然人投资者与徐翔、徐长江、文峰股份操纵证券市场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二审判决。判决结果如下:1. 维持一审判决第一项、第三项和案件诉讼费用负担内容;2. 变更一审判决第二项 ” 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并在实际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徐翔、徐长江追偿 ” 为 ” 文峰股份对徐翔、徐长江上述第一项赔偿义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涉案金额为人民币 110.26 万元及本案诉讼相关费用。本次诉讼判决为终审判决,基于谨慎性原则,公司根据一审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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