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17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日海智能)披露,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送达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日海智能涉嫌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3月2日,日海智能新增公司或子公司与多个主体的各类诉讼、仲裁案件共计40件,涉案金额合计26,756.15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11%,至2023年8月4日增至79件,涉案金额合计55,556.49万元,占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21%。公司经自查,于2023年8月31日补充披露了上述案件情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9年修订,以下简称《证券法》)第八十八条第一款和第二款第十项的规定,日海智能应当及时披露上述事项,但公司未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决定对日海智能处罚150万。
此前,公司因违法披露被中国证监会深圳监管局作出处罚。
2024年1月4日,日海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深圳证监局送达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18号)。
处罚决定书指出日海智能四方面的违法事实,但均涉及相关项目核算错误。
第一,商誉减值金额核算错误。日海智能2018年对持股73. 8352%的龙尚科技(上海)有限公司相关
第二,子公司股权处置收益核年少确认投资损失6,526.62万元,2021年多确认信用减值损失314. 34万元。
第三,重庆联通IDC项目核算错误。日海智能2019年1月与重庆联通签订《重庆联通水土3号楼IDC机房设备租赁及技术服务合同》,约定将相关IDC机房设备租赁给重庆联通使用,设备租赁期为96个月,占租赁资产预计使用寿命10年的80%,且租赁期满后如承租方继续租赁则出租方应免费租赁给承租方。根据规定,日海智能未将该项目
第四,重大融资成分项目核算错误。2019年,日海智能全资子公司深圳日海物联、全资孙公司上海芯通与相关公司签订的5个项目的合同,付款方式均为分期,日海智能未按规定计算重大融资成分对交易价格的影响,导致主营业务收入、主营业务成本、财务费用、信用减值损失等会计科目核算错误,合计对2018年至2021年利润总额影响金额分别为多记213.12万元、多记368.29万元、少记1,015.54万元、少记1,706.07万元。
年年度报告、2021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对日海智能处以4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2019年度会计差错更正后财务报表》、《关于延期披露会计差错更正后2021年度审计报告的提示性公告》。
根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信息披露违法被中国证监会处罚,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
2、在2022年7月1日至2023年8月31日买入股份,且在2024年8月3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该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可以考虑选择起诉索赔。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值得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值得一提的是,针对第一次处罚,部分投资者起诉索赔,并获得一审胜诉。
据公开资料显示,公司主营业务是无线通信模组业务、通信基础设备业务和通信工程服务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