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来源:内蒙古证监局
经查,我局发现你所2023年在辖区从事相关证券法律业务的过程中,存在以下问题:
一、证券法律业务质量管理和风险控制不到位
二、核查和验证义务履行不到位
作报告部分内容依据不充分,部分核查和验证计划未完全落实。四是未就发行人董监高等自然人有关资格或者一定期限内职业经历向相关单位人事等部门履行查询、函证查验程序。五是未对发行人是否存在对外重大担保、重大违法行为、重大诉讼或者仲裁,是否受到有关部门调查、行政处罚或者刑事处罚等事项履行面谈查验程序。
作底稿制作不规范
监会令第166号)第四十七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对你所采取出具警示函的行政监管措施,并记入证券期货市场诚信档案。你所应当高度重视上述问题,建立健全从事证券法律业务风险控制制度,进一步加强出具法律意见书的流程管控,切实提高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质量,于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30日内向我局报送书面报告。
如果对本监督管理措施不服,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0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提出行政复议申请,也可以在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6个月内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与诉讼期间,上述监督管理措施不停止执行。
内蒙古证监局
2024年12月27 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