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5年1月4日,新通联(603022)发布关于股东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认为,毕方投资作为持有“新通联”5%以上股份的股东,当持股比例减少达到5%时,未履行报告、公告义务;毕方投资在限制期内转让“新通联”的行为构成违法行为。
值得注意的是,新通联(603022)此前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监管警示决定,因公司未及时披露披露逾期未支付首期余款、第二期余款,以及重组进展披露不及时的违规行为。
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以依法提起诉讼,要求公司赔偿损失。目前,已有新通联(603022)投资者索赔案获一审胜诉判决。在2021年11月11日到2022年2月24日之间买入新通联(603022)股票,并且在2022年2月24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新通联(603022)股票的投资者,可以准备材料报名索赔。(最终结果以法院的认定为准)
上市公司赔偿款后,按实际赔偿款的一定比例支付费用。如有符合条件的受损投资者请尽快联系我们办理索赔登记。
此外,团队曾代理以及正在代理的投资者索赔上市公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斯太尔、吉药控股、皇台酒业、聚龙股份、德威新材、新研股份、林州重机、工大高新、安通控股、广东明珠、腾信股份、天山生物、起步股份、广东榕泰、维康药业、恒久科技、新智认知、远兴能源、左江科技、贤丰控股等案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