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苏01民初2864号

本院受理原告叶小明等10名投资者起诉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金通灵公司)、季伟、袁学礼、许坤明、冒鑫鹏、张建华、朱军、申志刚、冯霞、陈树军、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范荣、胡志刚、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刘静芳、张然、郑义、陈庆龄、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周平、王世伟、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林举、唐彬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叶小明、俞梦现经10名原告推选为拟任代表人,同时请求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其他投资者,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2024年12月16日,本院经依法审查作出(2024)苏01民初2864号民事裁定,决定适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确定本案权利人范围。民事裁定书送达后,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复议。2024年12月29日,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作出(2024)苏民终1775号民事裁定,驳回上述申请人的复议申请,维持原裁定。2024年12月29日,本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2024年12月30日,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称接受王澎涛等60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本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本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据此,本院发布权利登记公告如下:

一、本案基本情况:

原告: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虹口区沽源路110弄15号(集记地)。

法定代表人:卢文道,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江苏省南通市钟秀中路号。

法定代表人:申志刚,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季伟,男,1964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袁学礼,男,1977年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许坤明,男,1968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冒鑫鹏,男,5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张建华,男,1973年11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朱军,男,1974年3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申志刚,男,3年5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冯霞,女,1977年2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陈树军,男,1972年4月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通市。

被告:大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住所地在北京市海淀区西四环中路16号院7号楼1101。

执行事务合伙人:梁春。

被告:范荣,男,1963年4月出生,汉族,住广东省广州市。

被告:胡志刚,男,1968年6月出生,汉族,住湖北省黄冈市。

被告:华西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中国(四川)自由贸易试验区成都市高新区天府二街号。

法定代表人:杨炯洋,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刘静芳,女,2年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静安区。

被告:张然,男,9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杨浦区。

被告:郑义,女,5年11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亳州市。

被告:陈庆龄,女,9年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光大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上海市静安区新闸路1508号。

法定代表人:刘秋明,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告:周平,女,1972年10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王世伟,男,6年12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国海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在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辅星路13号。法定代表人:何春梅,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林举,男,1年11月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被告:唐彬,男,1年5月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桂林市。

叶小明、王澎涛等投资者诉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江苏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认定,金通灵公司2017年至2022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金通灵公司2017年年度报告于2018年4月25日闭市后发布。2023年4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前期重大会计差错更正的公告》,对2021年虚增的净利润等财务数据予以更正。2023年6月27日闭市后,金通灵公司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披露其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被立案调查。本案各原告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后、揭露日前买入金通灵公司股票,因虚假陈述遭受投资损失,金通灵公司应赔偿投资者的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其余被告对金通灵公司的前述赔偿责任承担连带责任。

二、权利登记相关事项

(一)权利人范围

本案权利人范围为满足下列条件之一,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

1. 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6月27日(含)闭市后当日仍持有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2.  自2018年4月26日(含)至2023年4月27日(含)期间以公开竞价方式买入、并于2023年4月28日(含)至2023年6月27日(含)期间卖出金通灵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股票(证券代码:300091)。

(二)投资者保护机构基本情况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是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该公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主要职责包括:面向投资者开展公益性宣传和教育;公益性持有证券等品种,以股东身份或证券持有人身份行权;受投资者委托,提供调解等纠纷解决服务;为投资者提供公益性诉讼支持及其相关工作;中国投资者网站的建设、管理和运行维护;调查、监测投资者意愿和诉求,开展战略研究与规划;代表投资者,向政府机构、监管部门反映诉求;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委托的其他业务。

(三)投资者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方式与法律后果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未按期向本院声明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即视为同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

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四)投资者声明退出的权利及期间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不愿意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应当在本公告期间届满(即2025年2月5日)后15日内向本院提交声明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本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者可以另行起诉。

三、案件受理费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结案后由败诉方按照诉讼标的额交纳案件受理费。

特此公告。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

二〇二四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供稿:金融庭排版:夏菁审核:程文军、徐高纯


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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