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能带来可观收益。张某听从建议,将持仓股票卖出,所得资金用于申购新三板新股,结果只中签1100股,且其已卖出的股票大幅上涨,因此要求证券公司赔偿全部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向双方搜集有关材料公司指出员工高某存在的问题,另一方面也向张某明确其自身未主动了解新三板业务规则及风险特点,借助高某提供的测试题答案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听信高某一面之词,其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在调解员的多次利弊分析和劝解后,证券公司虽认识到自身问题,但并未重视,一直消极处理,同时张某也不愿让步,坚持要求证券公司高额赔偿,导致双方未能协商一致,调解终止。随后张某采取举报的方式进行维权,后经广东证监局核查,发现高某任职期间有违规行为,最终广东证监局对高某采取出具警示函的监督管理措施。

案件评析:

本案主要是证券公司员工高某执业行为不规范所引起的。回顾本案,高某主要存在以下问题:一是向客户提供新三板知识测评考试的标准答券期货经营机构及其工作人员廉洁从业规定》第十条第一款规定。另外,在本案中,张某未主动了解新三板业务规则及风险特点,借助高某提供的测试题答案开通新三板交易权限,听信高某一面之词,期待“必中”“爆赚”,因此张某自身也存在一定的责任。

本案启示:

目前,不少投资者在投资知识、经验及风险意识方面都较为不足。证券公司作为专业金融机构,应切实承担“卖者尽责”的主体责任,做好营销人员业务培训工作,加强员工管理,督促员工规范从业,确保将适当的产品或服务销售给适当的投资者,增强投资者保护主动性,严禁为了拼业绩而协助投资者弄虚作假开通相关业务。同时需扎实做好投资者、产品或服务的分类分级和风险提示工作,引导投资者提高风险防范意识和自我保护能力。就投资者而言,应对自身的投资行为应保持谨慎的态度,不能完全依赖于经营机构提供的投资建议或从业人员的营销推介,在“卖者尽责”的基础上,做到“买者自负”。

来源:广东证监局官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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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教育】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张某与某证券公司的客户服务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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