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中国银行浙江省分行原党委书记、行长郭心刚,河南省洛阳市人大常委会原副主任宗国明,山东省青岛市政协原党组成员、副主席杨锡祥……在近期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发布的党纪政务处分通报中,有不少违纪违法党员干部存在“违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问题。

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本质上属于经商办企业,是营利活动。与在股票市场合法合规持有上市公司股票的理财行为不同,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相当于成为企业经营管理的参与者,存在利用职权或影响为企业经营管理活动提供帮助,进而为企业和本人谋取利益的风险,侵犯职务行为的廉洁性。

早在6年2月,党中央、国务院就印发《关于进一步制止党政机关和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的规定》,明确禁止党政干部经商办企业。国有企业中的领导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2009年7月印发的《国有企业领导人员廉洁从业若干规定》等规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不得违反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23年11月印发的《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处分规定》等规定。《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三条将违反有关规定经商办企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行为列为违反廉洁纪律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法》也对违反规定从事或者参与营利性活动作出了处分规定。

然而,仍然有个别党员干部心存侥幸,妄想“权”“利”双收。有的为了规避有关规定,隐居幕后成立“影子公司”,通过他人代持的方式拥有非上市企业股份;有的搞“一家两制”,纵容默许亲属违规持股;有的通过多层嵌套、长期回报规避监管或调查;还有的到国外注册公司或投资入股以逃避监管。中国农业银行信用卡中心高级专家刘志鸿被“双开”的通报就指出,其违规从事营利活动,在国外公司投资入股。形式各异、手法不一,归根结底是为了获取不正当利益,想要“两头占”,最终“两头空”。

“实践中,违规持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主要有三种常见形式:一是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实际足额出资入股非上市公司,涉嫌违反廉洁纪律;二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非上市公司干股且股份实际转让,涉嫌受贿犯罪;三是国家工作人员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非上市公司干股,股份未实际转让而以分红名义获取利益,涉嫌受贿犯罪。”南京市纪委监委第四审查调查室副主任李璇介绍,“近年来,还出现了通过实际出资入股非上市公司收受超额增值收益的新型受贿手法。”

党员干部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是否构成违纪,要以是否违反有关规定为前提条件。例如,根据2017年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出台的《关于支持和鼓励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创新创业的指导意见》,事业单位专业技术人员就可以在职创办企业,可以合规拥有非上市公司股份,但这要求该企业必须与本人从事的专业相关。

同时,纪律处分条例在规定党员干部违反有关规定从事营利活动问题时,并没有要求必须具备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的要件,即没有利用职务上的便利或影响,拥有其管辖范围外的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同样属于违纪。

关于如何认定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股份或者证券是否涉嫌受贿犯罪,李璇介绍,可以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认定:一是紧扣权钱交易的本质,甄别入股行为是否为权力变现的结果;二是紧扣利益输送的特点,确定收受的预期收益是否具有高度的确定性;三是紧扣收受贿赂的主观要件,明确行受贿双方是否具有权钱交易的主观认识。

党员领导干部家属是否可以拥有非上市公司(企业)的股份或者证券?《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管理规定》对不同层级、不同类别领导干部配偶、子女及其配偶经商办企业分别提出了禁业要求。纪律处分条例第一百零七条规定,党员领导干部的配偶、子女及其配偶,违反有关规定在该党员领导干部管辖的地区和业务范围内从事可能影响其公正执行公务的经营活动,或者有其他违反经商办企业禁业规定行为的,该党员领导干部应当按照规定予以纠正;拒不纠正的,其本人应当辞去现任职务或者由组织予以调整职务;不辞去现任职务或者不服从组织调整职务的,给予撤销党内职务处分。

鱼和熊掌不可兼得,当官发财两条道。党员干部要清醒认识自身职责使命,树立正确的权力观、责任观,解决好“我是谁、为了谁、依靠谁”的问题,始终保持对权力的敬畏感,坚持公正用权、依法用权、为民用权、廉洁用权。

来源: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作者:郭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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