赔时效尚未届满,后续受损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案情回溯,2024年4月3日晚,红相股份发布关于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及《市场禁入决定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厦门证监局查明,红相股份及相关人员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信息披露违法违规。 红相股份2017 年-2022 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红相股份及其子公司厦门红相信息科技有限公司、银川卧龙(2023 年 12 月红相股份对外转让该子公司控 股权)、宁夏银变科技有限公司、成都鼎屹、浙江涵普等通过虚构销售业务、虚构原材料采购、虚增固定资产等方式,2017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489.44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5,972.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4.10%、38.03%;2018 年虚增营业收入 25,559.32 万元,虚增利润总额 14,422.06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19.49%、47.72%;2019 年虚增营业收入 2,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0.12%、29.79%; 2021 年虚增营业收入 10,879.80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325.44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7.80%、0.51%;2022 年虚增营业成本 2,487.67 万元,虚减利润总额 2,487.67 万元,分别占当期披露金额的 2.15%、33.27%。

值得关注的是,2025年1月24日,红相股份发布《关于确认实际控制人自愿承担上市公司一定民事赔偿额暨关联交易的公告》。该公告显示,若公司因《行政处罚决定书》所涉违法行为被投资者提起证券虚假陈述责任民事诉讼或其他形式的赔偿要求,且被人民法院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之一杨成自愿在人民法院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认的公司应承担的民事赔偿责任金额中,替代公司向前述生效民事判决或其他有权机构确定的权利人承担8,000万元的金额。杨成替上市公司承担的上述赔偿金额,作为对上市公司的捐赠,不再向上市公司追偿。

根据证券虚假陈述新司法解释,上市公司因涉嫌证券虚假陈述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受损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损失、佣金和印花税损失。

能否获赔、赔偿多少最终以法院认定为准。

化、赵薇等虚假陈述案入选2019年度人民法院十大商事案例,投资者诉辉丰股份虚假陈述案系江苏省首例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案。)

红相股份索赔持续推进 后续股民仍可起诉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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