编者按
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
“法治视野”邀请中国证券法学研究会副会长,浙江省法学会首席法律咨询专家、金融法学研究会会长,浙江大学教授博导李有星围绕本案作出解析。
首例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案
成功调解的四大要素评析
2023年12月26日,上海金融法院审理的投资者诉科创板上市公司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及其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等12名被告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以调解方式审结。我国法定的投资者保护机构也就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代表7195名适格投资者获2.8亿余元全额赔偿。该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具有里程牌意义。本文通过探讨案件成功调解的四大要素:1.案件调解概率高;2.法院公正司法和专业审理;3.投资者服务中心勤勉履职;4.被告过错责任明确,以此助推“和解胜于判决”成为证券集体诉讼中的选择取向。
一、泽达易盛虚假陈述纠纷案适合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
“泽达易盛”案能够调解成功,前提在于投资者保护机构科学选择并委托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调解成功的是基础清晰的事实、明确的责任、确定的损失金额和有偿付能力的被告。
我国《证券法》第95条对代表人诉讼制度作了规定,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代表人诉讼分为普通代表人诉讼和特别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指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依照规定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用“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告投资者归集方式,一旦启动就是数以千万计投资者参与的群体性纠纷案件。当事人各方的巨额诉讼投入、法院司法资源的巨大耗费,以及“马拉松式”的漫长诉讼周期为代价,可能因多次公开开庭造成对资本市场的冲击。因此,在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设计中,赋予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选择权。为减少或避免因特别代表人诉讼引发的负面作用,投资者保护机构十分谨慎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并依照规范要求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目前为止,国内的证券特别代表人诉讼仅2起,第1起是“康美药业”案,涉及52037名投资者获赔24.59亿元的判决结案,第2起就是科创板财务造假的“泽达易盛”案以调解结案。
本案中,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上海金融法院在2023年4月28日对12名原告投资者诉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等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予以立案,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2023年7月21日,投资者服务中心受58名证券投资者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法院依法决定案件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因案件事实清楚、投资者损失确定、被告责任明确而且有偿还能力,这为顺利实现调解结案打下了良好的基础。
二、金融法院公正司法专业审理奠定调解基础
本案能够调解成功的关键是法院的公正司法和专业审理的结果。法院考虑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法院采取了几项推动案件调解成功的举措:
第一,及时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濒临退市的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
第二,扩容升级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上海金融法院积极扩容升级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在基础设施上和法律技术上支持群体性案件的诉讼、调解所需。
第三,委托第三方测算全体投资者损失额和异议复核。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针对部分投资者提出损失金额的异议,法院提交损失核定机构复核,反馈原结果无误。
第四,法院在实体上的处理遵循公平、适度与均衡价值取向。2023年12月5日,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但部分原告投资者提出异议。
法院将异议投资者提出的复核要求,再次提交损失核定机构复核。同时以其过硬的证券专业水平对异议理由作出客观判定。
同时,法院也充分考虑本案各被告已确认各自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原告投资者胜诉权益可获保障等实际情况,认为该调解协议草案具有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
第五,法院在程序上充分保障异议投资者的知情权、选择权、听证权、异议权和退出权行使。在原告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草案后,法院依照规定履行程序,充分保障异议投资者的权益。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三、原告代表投资服务中心忠实履职维护投资者利益
泽达易盛案成功调解得益于投资者服务中心勤勉尽责、忠实履行保护证券市场中小投资者利益的职责担当。
第一,投资者服务中心正确选择调解方式。投资者服务中心根据案件的实际情况,主动作与法院、被告交流沟通,给投资者实现利益保护最大化的效果。调解就是最为理想的结果,有利于当事人息讼,节省时间和精力,特别是原告投资者的赔偿款能够切实按时到位。
第二,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投资者服务中心综合各项因素,推测调解更有利于维护原告投资者的整体利益,因此同意并签署调解协议草案。
第三,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保障投资者知情权、异议权和退出选择权。部分投资者不满意调解方案或对调解有异议的,可以选择退出集体诉讼而自行主张权利。投资者服务中心充分保障投资者的知情权、异议权、退出选择权,充分保障有异议原告的异议权和听证权,不同意调解协议的可以选择退出。退出本案调解的原告投资者,可另行主张权利。
第四,投资者服务中心灵活处置撤销被告、排除调解障碍。在诉讼案件中,选择合理的适当的被告,放弃不适当的被告,确保诉讼程序和实体利益最优。本案在调解期间,投资者服务中心灵活处置撤销无法参与调解亦无法签署调解协议的被告,充分彰显法律专业智慧。
四、被告发行人和中介机构的责任区分明确有利调解达成
在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中,正确认识和区分各被告的过错和责任,是案件得以调解的重要因素。
我国证券法实行股票发行注册制,以信息披露为中心,保护公众投资者权益,其中《证券法》第85条规定了信息披露发行人、董监高、保荐承销券商、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等责任。《证券法》第163条规定了证券服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