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案:首先,虽然投资人通过多个证券账户进行股票交易,但本质上均系同一投资人受同一虚假陈述行为的影响而使自身投资权益遭受损害,即损害原因具有同源性、损害后果具有整体性。在计算投资差额损失时,通盘考虑投资人各证券账户的交易历史,按照购买时间的先后顺序统一核算投资差额损失,能够最大限度还原交易过程,客观反映交易事实,具有逻辑合理性。因此,法院一般采取合并账户的方式统一核算客户对案涉股票的投资差额损失。
其次,由于证券交易的复杂性,目前用于计算投资人投资差额损失的方法有多种,只要这些方法符合《虚假陈述类若干规定》确定的原则,未造成双方当事人的显著利益失衡,人民法院可依法自由裁量使用哪种方法计算。具体到案件,可以选择“移动加权平均法”“简单算数平均法”等,以确定案涉股票的平均买进价格和实际卖出平均价格,两者相减,就可以得到损失差额。
再次,排除证券市场系统性风险等对价格的影响。证券市场系统风险是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中上市公司的法定免责或者减责事由。在司法实践中,系统风险存在与否,可以通过证券市场的综合指数或者同类板块等指数的波动情况得到反映。证券市场出现的这一情况是普遍性、整体性的,为个别企业或者行业所不能控制,投资者亦难以回避。同时,还有区域经济影响等其他因素也会影响股票价格。以上因素,会与虚假陈述一起共同作用,造成损失。因此要排除掉这些因素的影响,才能计算出虚假陈述造成的真实的损失。
最后,法院会综合以上结果,最后给出结论。然后对投资者的损失按照法律规定进行责任承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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