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引言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的规定,针对诉讼标的为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投资者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2019年最高法发布的《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该司法解释为法院审理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提供了具体实操指引。

二、我国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概述

Shanghai Wintao Law Firm

(一)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类型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4规定了两种代表人诉讼方式即普通代表人诉讼与特别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又可以分为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和人数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理采用何种类型,取决于起诉人人员确定情况和代表人授权情况。符合共同诉讼条件的原告数十人、确定二至五名拟任代表人、具有证券侵权的初步证据,即可启动普通代表人诉讼程序。

我国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立法机构立足我国国情和证券市场情况,借鉴吸收其他国家、地区集体诉讼制度而制定的具有中国特色的集体诉讼制度。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的启动是投资者保护机构1取得50名以上投资人的特别授权。特别代表人诉讼具有公益诉讼的特质,享有法定的司法优惠,例如《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九条2规定了诉讼费减免优惠,第四十条3规定了诉讼财产保全无须提供担保。

(二)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管辖

因证券代表人诉讼涉及主体多、影响范围广,同时也为了避免发行人所在地法院受到地方保护主义的影响,《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二条规定了专属管辖。对多个被告提起诉讼时,被告中有发行人的,案件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级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被告中没有发行人的,则由被告住所地的省级政府所在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的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由证券交易所所在地的中院或专门法院管辖。(2023)沪74民初669号泽达易盛案中,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住所地在天津市,但因其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泽达易盛案由上海证券交易所所在地专门法院管辖,即由上海金融法院管辖。

需要注意的是,最高人民法院可能会综合情况指定管辖。康美药业案中康美药业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在广东普宁市,证券交易所为上海证券交易所,按照《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康美药业案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之后,应当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审理。但是考虑到康美药业当时已经处于破产程序,经最高法指定管辖,该案由广州中院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启动机制和加入规则

普通代表人诉讼由10名以上投资者推选2-5名代表人或由法院指定代表人参加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以普通代表人诉讼发布权利公告为前提,由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50名以上投资者代表人参加诉讼。以2024年12月31日南京中院启动金通灵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为例,该案起初由叶小明、俞梦等10名投资者起诉并推选拟任代表人提起普通代表人诉讼,最后投服中心接受60名权利人特别授权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完成了从普通代表人诉讼到特别代表人诉讼的转化。

普通代表人诉讼是明示加入、明示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是我国证券纠纷诉讼制度的重大创新。投资者保护机构在接受50名以上投资者特别授权并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后,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受损害投资者,都可以纳入诉讼原告范围,自动加入诉讼程序;如果投资者不想通过投资者保护机构代表人诉讼维权,可以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向法院提交退出声明,并另行起诉。

(四)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的权利登记

权利登记是证券纠纷普通代表人诉讼的重要一环。法院在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前,会对权利人范围先行审查,通常依据证券虚假陈述实施日、揭露日等侵权行为基本事实来确定。法院发出权利登记公告后,权利人应当在公告日三十日内登记,如果未按期登记,还可以在一审开庭前向法院申请补充登记。投资人在登记时要填写诉讼请求金额、收款方式、电子送达事项等,并提供身份证明文件、交易记录及投资损失等证据材料。

另外为减少投资者维权成本,方便投资者参加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八条规定了权利登记可以依托电子信息平台进行,北京金融法院和上海金融法院已自主开发了专门的代表人诉讼在线平台。

(五)证券纠纷代表人的推选与认定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十二条至第十七条对代表人的指定、推选作出了详细规定。

1、关于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

起诉时当事人人数确定的代表人诉讼,应在起诉前确定获得特别授权的代表人,并在起诉书中说明推选情况。起诉时当事人人数尚未确定的代表人诉讼,若登记期间无人对拟任代表人人选提出异议且无人申请担任代表人,法院可认定由起诉书中的二至五名人选作为代表人;若有人提出异议或申请担任代表人,法院应在原告范围审核完毕后十日内组织推选,实行一人一票,每位代表人得票数不少于参与投票人数的50%,按得票数排名确定二至五名代表人为推选成功,首次推选不出的应进行二次推选。如果按照上述程序仍旧推选不出代表人的,则由人民法院进行指定。

2、关于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

根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第三十七条的规定,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案件,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如果一个案件中有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代表人由权利人推选并由法院认定,或者在权利人推选不成功时由法院直接认定,这样即做到了“向投资者放权”,又做到了“由法院监督”,有利于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现存的部分问题及完善路径

Shanghai Wintao Law Firm

(一)普通代表人诉讼

证券纠纷中受害投资者人数众多且地理位置分散、单个涉案标的不大,维权的专业要求较高,对于单个的投资人而言,可能会因为维权的金钱成本以及时讼成本与诉讼收益的不匹配让积极维权者心理更不平衡,进而产生更多积极诉讼的障碍。

建议:1.司法机关可以适当给予普通代表人诉讼一定的诉讼费优惠政策,鉴于特别代表人诉讼费可以缓缴、减免,适当缩小两者之间的差异可以避免普通代表人诉讼的积极性受挫。

2.参考我国台湾地区对证券纠纷设立的保护基金,由证监会或者其他公权力机构牵头设立证券民事纠纷诉讼基金,资金来源可以是行政罚款、证券交易相关收入等,为投资人提起诉讼、仲裁维权支付必要的诉讼费用,通过此类财政支持可以起到一定的证券代表人诉讼激励作用。

告、被告、法院等各方之间进行沟通和信息传递,还承担案情分析、调查取证、出庭辩论等工作,具有不可或缺的作用。

(二)特别代表人诉讼

《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第十六条6规定了特表人诉讼才是证券代表人诉讼的常态。在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现阶段仅有投服中心作为特别代表人,缺乏市场竞争且容易产生垄断。投服中心拥有选择案件和实施诉讼行为的权利,换言之,是否参与案件以及选择哪些案件都是由投服中心决定的,现有的《证券法》及配套的法律法规并未规定投资人的申请权以及法院的审查权。投资者保护机构的诉讼资源和精力有限,只能对案件进行严格筛选,一旦投资者保护机构拒绝接受委托,则特别代表人诉讼无法启动,维权投资人只能转向普通代表人诉讼、单一诉讼等其他模式。

特别代表人诉讼采纳的是默示加入制,这样的制度设置要求受害投资者对案件享有充分的知情权、异议权及退出权。而以2023年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和解案“泽达易盛”案为例,该案2023年4月立案到2023年11月(调解书生效并执行完毕)为止,历时不足9个月。该案中投服中心签署调解草案到召开听证会只有一周的时间,投资者必须及时跟进各个诉讼动态,否则其真实意愿可能就无法得到充分的表示,诉讼权利无法得到保障。

建议:1、建立合理的竞争机制和激励机制,扩大诉讼代表人范围,让多家投保机构作为特别诉讼代表人参与市场竞争,除了证券机构和社会公益组织,还可以引入专

2、做好信息披露工作,进一步细化投保机构筛选案件的标准,对投保机构选案、履职工作进行规制、监督。投服中心的设立具有官方背景,无监督的权力容易滋生腐败。投保机构应当做到及时信息公开披露,对各投资人及时到位的通知,避免投资者信息滞后。在投保机构拒绝委托时应当向上级部门、法院及投资者进行说明;如果投保机构接受了委托却怠于履职或者滥用职权,应给予法院和投资人监督的路径,比如给予投资人申请更换特别诉讼代表人的权利,法院则有权裁撤作为诉讼代表人的投保机构。

3、充分保障默示加入的投资者的知情权,赋予投资者更多的程序选择权和宽松的退出权。投保机构应当建立信息公告机制,及时公开案件进展情况、损失赔偿计算方法、赔偿方(草)案等信息,确保每位投资者的私人权益得到保障。如果投资人对投保机构的纠纷处理工作不满意,想要撤回对其的特别授权,则应允许该投资人撤回授权、退出特别代表人诉讼,保护其独立的诉权。

注释

(请滑动浏览信息)

[1]我国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主要是指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服中心”)和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现阶段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是由投服中心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与投服中心协同配合特别代表人诉讼相关工作,也会根据发行人的委托对受损失的投资者予以先行赔付。

[2]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不预交案件受理费。败诉或者部分败诉的原告申请减交或者免交诉讼费的,人民法院应当依照《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规定,视原告的经济状况和案件的审理情况决定是否准许。

[3]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四十条: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在诉讼中申请财产保全的,人民法院可以不要求提供担保。

[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案件,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对多个被告提起的诉讼,由发行人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对发行人以外的主体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5]《证

[6]《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特别代表人诉讼业务规则(试行)》第十六条:对法院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五十四条第一款、《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发布登记公告,且符合下列情形的案件,投服中心可以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

(一)有关机关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裁判等;

(二)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

(三)被告具有一定偿付能力;

(四)投服中心认为必要的其他情形。

作者简介

徐 姗

华东政法大学法学(民商法方向)学士,专业领域:民商事争议解决、商事合规、私募股权基金。

● 免责声明●

承担因基于对本文任何形式的使用而产生的一切责任、损失或损害。

编 辑 | 赵佳怡

推 荐 阅

新《公司法》有限责任公司股权投资协议修订要点探讨

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一)——法人人格之竖向否认

债权人如何刺破公司的面纱(二)——法人人格之横向否认

浅谈公司归入权

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之利息、罚息、复利的计算

不当关联交易的事后救济

内幕交易违法所得的认定与计算

扫码关注问道有诚服务号


问道观点|刍议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
股市有风险,投资需谨慎!本文内容来自网络,系转发互联网文章信息,仅供学习、参考、了解,不作为投资建议。如相关内容引用了您的文字或图片,需要删除或修改的,请联系此电子邮箱:719050256@139.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