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闻媒体到场参会,发布会通过“昆山法院视频号”全程在线直播。
本次发布的八个典型案例,包括滥用诉权、隐瞒真相、虚构事实、伪造诉讼材料等不诚信诉讼行为,涵盖民事诉讼、强制执行、破产办理等领域,充分展现了过去一年昆山法院打击不诚信诉讼专项活动取得的积极成效,起到了较好的震慑效应,彰显了人民法院维护诉讼诚信、保障司法公正的坚定决心,有利于凝聚全社会对诚信诉讼的共识,深化社会诚信体系建设。
近年来,昆山法院认真贯彻落实上级法院要求,将诉讼诚信建设作为强化审判职能的重要内容,通过在诉讼领域完善线索发现、案件甄别、司法惩戒等全链条工作机制,在执行领域加大执行宣传、反规避执行和打击拒执犯罪工作力度,在破产领域强化打击破产逃废债工作举措,着力规范当事人的诉讼活动,构筑起坚决防范和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的司法防线。
自2024年4月开展
不诚信诉讼专项整治活动以来
昆山法院共对211名不诚信诉讼参与人罚款298.76万元、拘留103人,向公安机关移送涉嫌虚假诉讼罪、拒执罪线索19条,审结虚假诉讼罪、拒不执行生效判决、裁定罪13件,常态化发布不诚信诉讼、执行“约法三章”典型案例23个,取得了良好的法律效果、社会效果与普法宣传效果。
各发布人对2024年度
惩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进行介绍
到场参会的部分人大代表、政协委员、
本次新闻发布会在执行局教育室设置分会场,并组织部分被执行人、破产企业代表实时观看,进一步强化典型案例的震慑与警示作用。
2024年度
惩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
案例一 张某虚假诉讼案
——利用实控企业虚构债权侵害他人权益被判刑
【基本案情】
张某系某商贸公司的实际控制人、某贸易公司股东。2018年,某金融公司因与商贸公司买卖合同纠纷诉至法院,法院判决商贸公司应返还货款9.4万元并支付相应利息。经金融公司申请,法院立案执行后发放部分款项。其间,张某指使他人以贸易公司的名义,形成与商贸公司共计1200万元的银行交易记录,并伪造债权转让协议等文书,后依据该虚构的1200万元债权债务关系,以贸易公司名义提起民事诉讼。经开庭审理,商贸公司与贸易公司达成民事调解协议,致使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其后,张某以该民事调解书为依据,以贸易公司名义向法院申请对商贸公司强制执行及破产审查。金融公司提出执行异议、参与破产程序、对商贸公司及贸易公司提起第三人撤销之诉,并向公安机关报案。法院依法审查贸易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后,认为其债权存疑,遂裁定不予受理。张某仍指使他人以贸易公司名义提出执行异议,意图阻止金融公司分配执行款。同时,法院启动审判监督程序,裁定对民事调解案件再审,最终作出再审民事判决,撤销贸易公司与商贸公司间的调解协议,驳回贸易公司全部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经刑事审理,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张某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虚假诉讼罪。被告人张某承认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张某犯虚假诉讼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
【典型意义】
根据刑法第三百零七条之一的规定,以捏造的事实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或者严重侵害他人合法权益的,构成虚假诉讼罪。本案中,张某伪造债权转让协议,提起虚假民事诉讼,并在明知公安机关已经立案的情况下,仍申请破产清算、提出执行异议,导致权利人债权不能及时实现,严重干扰正常司法活动,情节严重。法院依法追究张某的刑事责任并对案涉企业予以司法惩戒,切实维护司法公正和司法权威,保护民事诉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
案例二 周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借离婚转移房产逃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2023年2月,周某与某银行就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达成调解协议,约定周某按月分期偿还借款本金及利息共计25万元,法院作出民事裁定书,司法确认调解协议的内容及效力。后周某未按协议履行,根据某银行申请,法院立案强制执行。因被执行人周某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法院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某银行向法院提供周某名下房产的财产线索。执行法官经调查发现,周某于2023年3月与配偶陈某协议离婚,约定各自承担债务,又在当年4月签订离婚补充协议,将二人共同共有的一套房产约定归陈某单独所有,并于5月过户给陈某。2023年5月,陈某将该不动产以160万元的价格出售给他人。法院遂将周某涉嫌犯罪相关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周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妄图转移名下房产逃避执行,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周某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周某自愿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周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
【典型意义】
民事诉讼活动中,当事人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依法履行法院生效判决。本案中,被执行人具有履行能力,却借离婚之名行转移财产之实,将夫妻共有的房产转移至妻子一人名下并出售,以逃避法院执行,侵害他人合法权益,性质恶劣,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法院依法定罪并判处实刑,有效惩治了拒执犯罪行为,具有良好的警示作用。
案例三 王某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案
——隐匿到期债权逃避执行被判刑
【基本案情】
陆某因与王某某股权转让纠纷诉至法院,经双方调解协商一致,法院出具民事调解书,确定王某某分期支付陆某股权转让款70余万元。王某某享有对某物流公司的到期债权,其为逃避还款义务,在上述民事调解书作出及生效前后,与物流公司经营者协商,利用他人的账户收取物流公司总计110余万元的还款。后,因王某某未履行生效民事调解书所确定的义务,陆某向法院申请执行。法院向王某某送达执行裁定书、报告财产令等文书,王某某仍未履行。其后,陆某向法院提供王某某的财产线索,法院据此向某物流公司送达履行到期债务通知,要求某物流公司履行对王某某所负的到期债务。王某某得知后,为防止其转移财产的行为被揭发,指使某物流公司经营者提出执行异议,虚构与王某某不存在的相关债权事实。因某物流公司无法举证证明其主张,法院依法驳回其异议请求,并将王某某涉嫌拒执罪的线索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王某某自动投案后如实供述犯罪事实,并认罪认罚。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被告人王某某对人民法院的判决、裁定有能力执行而拒不执行,隐匿债权、虚构债务,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被告人王某某自动投案并如实供述其罪行,构成自首,依法予以从轻处罚。被告人王某某承认指控的犯罪事实,愿意接受处罚,依法予以从宽处理。最终,法院判决被告人王某某犯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三个月。
【典型意义】
民商事案件中,双方达成调解协议,理应主动及时履行。但王某某不仅没有按照调解协议履行,还为了规避执行,利用案外人账户转移、隐匿财产,有能力履行却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且在执行期间,为掩盖其转移、隐藏财产的事实,利用执行异议严重损害债权人合法利益。法院通过严格的司法程序排查财产线索、移送拒执线索,依法追究王某某刑事责任,切实维护司法权威。
案例四 王某不诚信诉讼案
——捏造事实、虚假陈述被拘留、罚款
【基本案情】
王某以冯某向其借款65万元未及时归还为由,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冯某偿还借款本息。案件审理期间,被告冯某死亡,法院依法追加冯某的第一顺位继承人为被告,冯某的继承人对借款事实提出异议。王某称与冯某并不相识,二人通过朋友介绍签署借款协议,在借款协议中,王某承诺以自有资金出借,并保证资金来源合法性,冯某以名下一套房产作为抵押担保,王某分两次将65万元款项转入冯某账户。经法院查明,王某的65万元款项来源是分四次以现金存款、他人转账汇款等方式转入其账户,后王某将款项转入冯某账户后,冯某又很快将资金转入至案外人顾某账户。后王某承认,案涉65万元资金往来实际发生在顾某与冯某之间,自己仅是参与款项流转。后王某向法院请求撤回起诉。
【处理结果】
法院生效裁判认为,王某与冯某之间并没有真实的借贷合意,也没有真实的直接资金往来,双方不存在真实的民间借贷关系。王某主张冯某或冯某的继承人承担还款责任,缺乏依据,依法不予支持。王某虽然在审理过程中请求撤回起诉,但其在庭审中隐瞒事实真相,虚假陈述以自有资金出借,依法不予准许撤诉。据此,法院判决驳回王某全部诉讼请求。鉴于王某隐瞒捏造事实真相,对于民事案件基本事实进行虚假陈述,提起民事诉讼,妨害司法秩序,法院决定对王某拘留五日,罚款八万元。
【典型意义】
民间借贷纠纷案件因事实及证据链条相对简单等原因,系虚假诉讼的易发多发领域。《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经查明属于虚假民间借贷诉讼,原告申请撤诉的,人民法院不予准许,并应当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二条之规定,判决驳回其请求。本案中,法院通过强化案件事实查明,加大依职权调查力度等举措,准确甄别、严格防范、严厉惩治虚假民间借贷诉讼。
案例五 钱某不诚信诉讼案
——伪造证据、恶意反诉被拘留、罚款
【基本案情】
李某与钱某系朋友关系,钱某自称在房产公司上班。在李某诉钱某不当得利纠纷一案中,李某诉称,为委托钱某购买房产,其按照钱某的要求向银行贷款70万元,其中50万元转至钱某账户,但始终未拿到房屋,李某起诉要求钱某返还50万元及利息。钱某辩称50万元系李某偿还借款,并向法院提起反诉,称已替李某向房产公司支付320万元购房款,扣除李某包括案涉50万元在内的各笔转款,要求偿还借款万余元及利息。钱某向法院提交了银行汇款凭证、房产公司《情况说明》等证据,用以证明其为李某购房、向房产公司汇款以及房产公司愿意配合李某办理产权登记手续。经法院传唤房产公司到庭陈述、向银行及房产部门调查,查明房产公司从未对外出具过涉案《情况说明》,且钱某名下银行卡并无汇款至房产公司的记录,房产公司亦无入账记录。钱某提交的三组证据均为虚假证据,经法院多次传唤,钱某拒不到庭。
【处理结果】
法院经审理认为,钱某称案涉50万元系归还“借款”的抗辩,不存在事实依据,李某和钱某之间借贷关系不成立,钱某构成不当得利,应将该50万元予以返还。钱某提交的证据均为虚假证据,其据此提出的反诉主张,缺乏依据。最终,法院判决钱某返还李某不当得利50万元及相应利息,驳回钱某全部反诉请求。鉴于钱某提供虚假证据,法院决定对其拘留七日,罚款三万元。
【典型意义】
当事人参与民事诉讼应当围绕案件事实、争议焦点,向法院提供真实的证据材料,合理合法证明意见观点、保障自身权益。本案中,钱某面对李某的起诉,伪造证据,并恶意提起反诉,漠视法律威严,侵害司法秩序。法院在准确查明案件全部事实基础上,依法驳回不当诉请,并对钱某的违法行为依法惩处,有力打击不诚信诉讼行为,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
案例六 侯某不诚信诉讼案
——一审拒不到庭二审“证据突袭”被罚款
【基本案情】
吕某、朱某与侯某民间借贷纠纷案中,吕某、朱某起诉要求侯某偿还借向吕某、朱某偿还借款275900 元。后侯某提出上诉,并在二审中提供了十六组证据,证明案涉款项系“委托投资”,吕某、朱某坚称转账行为应当构成借贷关系。二审法院审理后认为,侯某抗辩认为其与朱某、吕某之间并无借贷关系,而是受朱某委托,向某外汇网站投资发生的款项往来,并就其主张提供了对外转账的记录、向吕某和朱某转回的收益款项等证据。吕某、朱某未能就其与侯某之间存在借贷合意进一步举证,系对双方间法律关系认识错误,故其主张与侯某之间构成民间借贷关系,依据不足。因二审出现新证据,侯某的上诉请求成立,二审判决驳回吕某、朱某的诉讼请求。
【处理结果】
法院调查认为,侯某在一审中经合法传唤而拒不到庭参加诉讼,消极应诉、隐瞒案件有关事实,无正当理由不提交一审前已经形成的证据,阻碍举证时限和证据交换制度发挥作用,妨碍了民事诉讼活动的正常秩序。后,侯某向法院递交《悔过书》。法院决定,对侯某罚款一万元。
【典型意义】
及时出庭应诉、提交答辩意见及证据材料既是当事人的诉讼权利,也是提高司法效率、保障公平正义的法定程序。当事人逾期举证或在证据交换时隐匿关键证据,会导致诉讼拖延、造成事实认定错误。对依法传唤拒不到庭,且逾期举证造成案件上诉改判的行为进行罚款,有利于对当事人产生警示作用,共同维护高效、公平、有序的司法秩序。
案例七 樊某某拒不配合破产清算案
——法定代表人擅自转移破产企业财产被罚款
【基本案情】
因某汽车零部件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法院于2024年5月23日裁定受理债权人对该公司的破产清算申请。樊某某系公司法定代表人、股东,明知公司已经进入破产清算程序,拒不按照法律文书以及破产管理人的要求移交公司印章、账簿、银行支付K宝等资料物品。后,破产管理人至银行办理公司账户注销及余额转出手续。在此间隙,樊某某通过K宝擅自将公司账户资金33万元转至其个人账户。管理人将上述情况报告法院后,法院责令樊某某立即至法院接受处理。
【处理结果】
经法院释法明理,樊某某认识到自身行为的违法性与危害性,向法院递交《悔过书》,并及时将33万元退回。作为公司法定代表人,樊某某拒不履行法定配合清算义务,擅自转移破产企业资产,应当予以处罚。结合樊某某在事发后及时将全部款项返还,尚未造成严重后果,并知错悔过,最终,法院决定对樊某某罚款两万元。
【典型意义】
破产程序中,破产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应当配合法院、破产管理人处置管理企业资产、破产清算,如擅自转移公司财产,则会妨害破产程序推进,损害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本案中,法院通过惩戒与教育并举,促使公司法定代表人配合破产清算工作,及时返还转移的财产,实现职工债权全额清偿,普通债权清偿比例得到提升。
案例八 冯某某拒不配合破产清算案
——实际控制人“脱壳经营”逃废债被拘留
【基本案情】
因某云公司未履行法院生效判决,债权人申请强制执行,涉及债务60余万元。法院查明,公司名下无可供执行的财产。债权人遂向法院申请某云公司执行转破产清算。2024年4月,法院裁定对某云公司破产清算。破产清算过程中,谢某某未移交公司印章、账册、财产等材料,经法院现场调查发现,某云公司注册登记地现由某嘉公司开展生产经营。据债权人反映,某云公司与某嘉公司均由案外人冯某某实际控制。法院依法拘传某云公司法定代表人谢某某,其当庭供述自己系挂名法定代表人,冯某某系某云公司实际控制人。与此同时,法院指导破产管理人对某云公司银行账户往来流水进行系统梳理,查明某云公司在法院执行期间,将105万元应收账款以承兑汇票方式转入某嘉公司,存在规避执行的行为。
【处理结果】
法院通过调查某云公司社保缴纳记录,调取其与上游客户合同凭证、付款凭证等材料,确认冯某某系某云公司、某嘉公司实际控制人,遂将冯某某拘传至法院,冯某某供认了其操控某嘉公司代收某云公司应收货款的事实。随后,某云公司与全体债权人达成和解,履行了相关付款义务。针对冯某某规避执行、拒不配合破产清算的行为,法院决定对其司法拘留十五日。
【典型意义】
在债务企业不能清偿债务的情况下,法院引导从执行程序转入破产程序,有利于高效妥善清理债务、保障债权人权益、打击逃废债。本案中,法院发挥破产程序优势,要求债务企业负责人配合清算,指导破产管理人全面接管债务企业财务账册和资料,核查债务企业经营情况,发现有转移财产等逃避债务的行为,及时追回财产。同时,通过破产程序全面公平清理债务企业债务,确保债权人公平受偿。
原标题:《惩治不诚信诉讼典型案例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