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铜官区法院审理了一起因劳动者工作中受伤引发的侵权责任纠纷案件。原告何某在诉讼中将某物流公司列为被告,称其在工地作业时因老板操作不当导致其受伤,要求公司承担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责任。
2019年初,何某经朋友介绍到某物流从事搬运工作,日常工作由王某安排,工资亦通过王某个人账户按月发放。何某未与任何单位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因工作地点在物流公司,何某误认为王某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遂在受伤后以该公司为被告提起诉讼。
庭审中,法官经调查发现,何某提交证据的无法证明何某与物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何某的工作指令均来自王某,工资流水亦显示为王某个人转账,无证据证明物流公司直接参与用工管理。根据《关于确立劳动关系有关事项的通知》相关规定,何某与物流公司不构成事实劳动关系,该公司非适格被告。
为实质化解矛盾,承办法官未简单裁定驳回起诉,而是组织双方多次调解。一方面向何某释明法律:若坚持起诉物流公司可能面临败诉风险,建议其变更被告为实际雇主王某;另一方面向物流公司及王某释明,虽非法律义务主体,但基于人道主义,可协商补偿方案。
经法官引导,何某认识到诉讼主体错误,物流公司及王某亦同意从企业社会责任角度给予何某部分医疗费、误工费补偿。最终签署和解协议,何某撤回起诉。
本案中,法院通过穿透式审查厘清用工实质,以调解方式弥合当事人认知偏差,既避免程序空转,也减轻劳动者维权成本。法官提醒,新就业形态下用工关系复杂化,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均需强化法律意识,从源头防范纠纷。
文/王琴
原标题:《【铜法“枫”景】误认雇主致诉讼主体不适格 法官倾力调解促双赢和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