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笔者收到一条咨询信息,其内容大致是:咨询人去年买了一只股票,之后股票一路下跌并导致咨询人累计至今浮动亏损达到80余万。咨询人在持有这只股票期间,标的股票对应的公司在年审时被相应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保留意见,在相关监管部门发布问询函后,该公司并未清晰证明此关联交易真实性,因而涉嫌关联交易操纵的财务造假。
该公司相关已报道新闻和不同渠道披露的信息如下:
公司在2023年财报中预期利润大增,且实现扭亏为盈:
但是A公司传统主营业务:运动鞋服、招商及代运营收入分别为7.57亿元、2.45亿元,同比分别下降11.71%和10.48%。
但是A公司最近几年重整业务版块,并加入粮食毛衣、预制菜等新的业务领域,而新增加的粮食贸易业务收入10.66亿元,同比暴增333.83%。
粮食贸易作为重整期间置入的业务,去年贡献了公司收入的半壁江山。
但是其相应合作的会计师事务所在对公司2022财务报告内部控制有效性进行审计时,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公司在存货的实物管理、销售政策执行、款项收付与审批等方面存在重大缺陷。
在审计中发现了两个重大问题:
1、无法判断玉米贸易业务的商业实质。也就是公司存在关联方交易虚增收入可能。
2、公司累计向齐齐哈尔某实业借入资金2.87亿元,既无抵押或质押物,又未约定借款利息。且该公司法定代表人为A公司现任董事兼副总、实控人亲属。这明显属于关联交易。
这就导致该两项无法合理解释的事项,被修正后,公司不但未盈利而且是呈现亏损状态。
其相应的股价,也已于A公司高峰期,市值蒸发90%!
(该个股月K线走势图)
该咨询人认为:正是因为公司的主观意愿并刻意为之,造成公司虚假财务信息的公布,导致其接受的信息存在失真、虚假,从而导致其作出错误判断,因而造成其投资的巨额亏损,对方公司是欺诈行为,因而要起诉对方公司,索要赔偿。
这里我们需要明白两个前提条件和一个具体起诉对象是谁的问题
《证券法》及最高院关于虚假陈述司法解释的规定表明,如果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起诉索赔损失。
但是要有两个条件:
1、投资者需要满足一定条件才能起诉,包括与案件有直接利害关系、有明确的被告、具体诉讼请求和事实、理由,并且属于人民法院受理的民事案件范围和管辖范围内。
2、投资者必须在上市公司违法事实被有关机关认定之后,比如证监会或人民法院作出行政处罚或刑事判决后,才可能起诉。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投资亏损本身不构成违法行为,因此单独因为投资亏损而起诉通常不会得到法院的支持。
综合上述信息,其投资损失80万中,至少有部分亏损是因为持有股票期间,A企业直接的财务操纵问题造成,具有因果上的关联关系,是否是直接关系,这就需要相关执法部门来进行具体的论证,同时另一个难点就是,现有最新消息证监会等部门还并未直接认定A公司是否为财务造假行为,现有证监会出示的仅仅是关注函,这也可能是地方执法部门可能会不予立案的因素之一,这当然不是说必然会不予立案!
同时,我给咨询人的另一个建议是关于具体起诉对象:因为投资人本身购买公司股票,可以视为公司的股东,而在《公司法》中又有股东自负盈亏的法律条文束缚,因此在对方提出起诉公司这样一个诉求时,通过自己以往经验和结合监察部门给出的相关意见,个人认为起诉对方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失职并要求相应赔偿,应该是相对更佳的策略!
同时,针对普通投资者,官方还设有一个投资人保护机构
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会
在弥补投资者损失、保护投资者权益方面发挥作用,投资者可以向该基金会申请救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