督局下发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
根据公告内容,广东榕泰未在规定期限内披露2019年年度报告的行为,以及未按规定披露关联关系及日常经营性关联交易、虚增利润,导致2018年年度报告、2019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的行为,构成《证券法》所述的违法情形,并依法作出了行政处罚。
述被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行政处罚,权益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对于承担赔偿责任的主体,依据《证券法》和最高人民法院《证券虚假陈述的若干规定》,上市公司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等因虚假陈述给投资者造成的损失应承担赔偿责任。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1〕8号)所列的被处罚的对象,即对广东榕泰虚假陈述负有责任的直接责任人员、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均要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股民对广东榕泰虚假陈述索赔案件的诉讼,将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投资者索赔应提供下列材料:(1)身份证复印件与原件一致的公证书;(2)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账户信息单;(3)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的证券交易记录流水原件及对账单原件(从首次买入该股票/债券/权证至今)。如兼有普通账户及融资融券账户的,或如有多账户的,皆应提供,并予以注明。如交易次数频繁,请提供Excel表并电邮;(4)自我估计的投资损失差额;(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