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股票索赔案件进展

近日,ST辉丰(002496)股票索赔案件获得重大进展。2021年7月16日,南京中院对股民诉辉丰股份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普通代表人诉讼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ST辉丰(002496)赔偿许某某等4名代表人代表的224名投资者投资损失共计:87199203.78元,人均获赔超过38万元。

二、索赔背景

2019年12月4日,辉丰股份(002496)发布公告称:公司于 2019 年 12 月 2 日收到中国证监会江苏监管局(以下简称:“江苏监管局”)下发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苏证监罚字[2019] 7 号),涉嫌违法违规事实如下:

1、辉丰股份2016年年报、2017年一季报、2017年半年报、2017年三季报虚增营业收入和营业成本。

2、辉丰股份 2016 年年报、2017 年半年报关于环保事项的披露与事实不符。

3、辉丰股份关于公司高管被采取刑事强制措施的临时公告信息披露不准确。

据此,证监局对辉丰股份(002496)份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并处以六十万元罚款;对仲汉根给予警告、并处以三十万元罚款;对季自华、奚圣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二十万元罚款;对孙永良、卞祥、杨进华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十万元罚款;对其他10个主要责任人给予警告,并分别处以五万元罚款。

三、虚假陈述案件主要争议焦点

(1)虚假陈述揭露日的认定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一般以立案调查公告日、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公告日、上市公司披露相关事件公告日、媒体披露相关事件日期;以及正式处罚决定书公告日为虚假陈述揭露日。证券虚假陈述揭露日在证券维权案件中具有决定意义,它关系到投资者的损失能否获赔以及赔偿金额的多少。

南京中院审理后认为:生态环境部官方网站通报辉丰股份(002496)严重环境污染之日为本案虚假陈述揭露日,即2018年4月20日为案涉虚假陈述行为的揭露日。

(2)原告损失与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之间是否存在因果关系,以及证券市场风险等因素的影响比例。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下称《代表人诉讼规定》)规定:“人民法院可以依当事人的申请,委托双方认可或者随机抽取的专业机构对投资损失数额、证券侵权行为以外其他风险因素导致的损失扣除比例等进行核定”。

南京中院判决认为辉丰股份案涉虚假陈述行为与原告损失之间存在因果关系,并委托专业机构对证券市场系统风险的影响比例及原告损失进行了测算。

应当予以支持”。

中国证监会对辉丰股份(002496)的行政处罚决定书是在2019年12月26日作出的,诉讼时效3年,至2022年12月25日诉讼时效届满,符合索赔条件的股民须抓紧时间诉讼。

四、股民维权条件

五、股民委托流程

4、股民准备身份证公证书、营业部盖章的对账单或股东卡公证书等证据材料;

六、股民索赔需要的基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证券公司营业部出具的开户申请表或证券开户确认单(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3、买卖相关股票的对账单原件(每页均需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

委托采用风险代理模式,即先打官司后收费,待结案后我


ST辉丰(002496)股票索赔案件一审胜诉,受损股民仍可索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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