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1年12月24日,新纶新材收到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深圳中院判决新纶新材向339名股民赔偿约7520万元,股民起诉总金额约9170万元,赔偿比例约82%。
新纶科技(002341)于2过10亿元的关联交易和未按规定披露金额为4亿元的对外担保的行为。证监会对新纶科技违法违规行为作出警告及罚款的处罚决定。在处罚决定公布后,陆续有投资者向深圳中院起诉新纶科技索赔。
法院审理认定虚假陈述实施日为2017年4月 25日,虚假陈述揭露日为2019年6月26日,虚假陈述基准日为2019年7月30日。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发起人、发行人或者上市公司对其虚假陈述给投资人造成的损失承担民事赔偿责任。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以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为限。投资人实际损失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和利息损失等。
根据法院判决在2017年4月25日至2019年6月25日期间买入新纶新材股票,并在2019年6月25日收盘时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2021年9月,新潮能源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