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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为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提供司法保障的若干意见》,对实行注册制创业板上市公司所涉有关证券民商事案件试点集中管辖。为统一裁判标准,保障创业板改革并试点注册制顺利推进,对在创业板以试点注册制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公司所涉证券发行纠纷、证券承销合同纠纷、证券上市保荐合同纠纷、证券上市合同纠纷和证券欺诈责任纠纷等第一审民商事案件,由广东省深圳市中级人民法院试点集中管辖。

而对于非注册制IPO的创业板股票引发的虚假陈述索赔案,仍然按照普通管辖规则处理,即由发行人住所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或者专门人民法院管辖。

综上,创业板股票投资者在发起索赔之前,要先看是否涉及注册制,再根据上述规定选择管辖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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股民维权小课堂|创业板股票索赔的管辖法院是如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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