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内容提要】
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投资者买卖上市公司的股票时,如因上市公司做出的虚假陈述行为遭受投资损失,则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可向上市公司主张民事侵权赔偿。
惠而浦(600983)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7年7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索赔依据】
惠而浦,证券代码:600983)发布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安徽监管局《行政处罚决定书》的公告。
《行政处罚决定书》显示,惠而浦存在五项违规行为:
一、编制虚假的销售订单并确认收入以及提前确认未发货的订单收入,虚增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二、少记销售折扣,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三、延迟确认销售费用,虚增2015年度和2016年度利润;
四、收入跨期确认,导致少记2015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多记2016年度营业收入和利润;
五、少记营业成本,虚增2016年度利润。
【案件进展】
处罚下达后,部分投资者向合肥中院递交了起诉惠而浦公司索赔的申请。
惠而浦(600983)未发布公告披露投资者诉公司证券虚假陈述案件进展。根据投资者收到的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民事判决书显示:
本院另查明∶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皖民终918号生效民事判决认定惠而浦公司存在虚假陈述行为,惠而浦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是2016年4月22日,更正日是2017年7月27日,基准日是 2018年5月30日。该生效判决另认定惠而浦公司投资者的损失受系统性风险及其他因素影响的比例为70%。
经核算后,考虑到证券市场本身存在较大风险,且结合本案虚假陈述行为时间段大盘、行业板块指数等波动情况,酌定扣除了本案系统风险和其他风险因素的比例为70%,核定赔付损失比例为30%。
惠而浦多次发布《关于使用闲置自有资金购买理财产品的进展公告》:公司运用自有资金进行委托理财业务,有利于提高公司资金使用效率,增加资金收益,公司自有资金充沛,不存在负有大额负债的同时购买大额理财产品的情形。
综合情况表明近期惠而浦资金充足,投资者索赔诉讼后公司赔偿能力无忧。现在已有安徽省高院终审胜诉判决,
【索赔条件】
惠而浦(600983)索赔条件:凡于2016年4月22日至2017年7月26日(含当日)期间买入,并于2017年7月27日及之后卖出或持有而亏损的投资者,均可提出索赔。
截止目前因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案件股民可以起诉索赔的上市公司包括:藏格控股、抚顺特钢、风华高科、中信国安、天神娱乐、未来股份、昊华能源、胜利精密、飞乐音响、长园集团、惠而浦、每日互动、新纶新材、粤传媒、欢瑞世纪等上百家上市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