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后投资人索赔程序解析

在证券市场中,侵权民事赔偿诉讼主要包括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三类,而其中最为常见的、与广大投资人/股民最为息息相关的则是虚假陈述索赔,这也是实践中索赔成功率最高的。

证券虚假陈述民事索赔,是指证券市场投资人以信息披露义务人即上市公司,违反法律规定进行虚假陈述并致使其遭受损失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民事赔偿,其中涉及诸多内容,主要包括虚假陈述行为人、虚假陈述行为、投资人、投资人损失、损失与虚假陈述行为之间的因果关系等。

那么当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导致投资人损失后,投资人应如何提起诉讼进行索赔呢?笔者将在本文中对重点问题进行阐释。

一、虚假陈述定义

虚假陈述指:上市公司对其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重大事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订立重要合同,而该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超过净资产百分之十以上的重大损失;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公司董事任职情况;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情况;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变动情况;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等。

虚假记载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披露信息时,将不存在的事实在信息披露文件中予以记载的行为。

误导性陈述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或者通过媒体,作出使投资人对其投资行为发生错误判断并产生重大影响的陈述。

重大遗漏指信息披露义务人在信息披露文件中,未将应当记载的事项完全或者部分予以记载。

不正当披露指信息披露义务人未在适当期限内或者未以法定方式公开披露应当披露的信息。

二、起诉索赔前提

(一)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已被有关机关处罚或刑罚

投资者起诉索赔的前提是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的违法事实已经被有关机关认定。常见的机关是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财政部或者法院。

即投资者起诉上市公司虚假陈述必须满足一个前提条件:证监会或财政部已经对其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已经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

(二)投资者买入、卖出该股票与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存在因果关系

(1)投资人买入的股票系与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直接关联的证券

(2)买入时间: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前买入

(3)卖出时间: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卖出,或一直未卖出

(4)发生亏损:投资人在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及以后,因卖出该证券发生亏损,或者因持续持有该证券而产生亏损

即投资者必须是在虚假陈述实施日及以后买入股票,并且一直持有至虚假陈述揭露日以后。虚假陈述实施日,是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虚假陈述揭露日,是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虚假陈述更正日,是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三、起诉对象

该上市公司,或视情况决定是否对多个主体提起诉讼,如:该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等实际控制人、该上市公司负有责任的董事、监事和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证券承销商、证券上市推荐人、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等专业中介服务机构。

四、受理法院

该上市公司所在地有管辖权的中级人民法院

五、基本程序

否因虚假陈述受到证监会或财政部的处罚;

2.登录中国证监会、财政部网站、上市公司官网进行检索,并将该行政处罚决定下载保存;

3.登录中国裁判文书网进行检索,如发现该上市公司因虚假陈述而被人民法院对有关责任人作出有罪的刑事判决,则将判决书下载保存;

4.前往开户的证券公司营业部打印股票对账单,对账单显示的内容要尽可能完整,包括股东姓名,股东证券账户号码,买卖索赔股票的证券代码、时间、价格、股数、佣金印花税等信息,如果该股票一直没有卖出的话,要在库存股一栏显示出还剩多少股,最终由营业部盖章;

5.上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东卡,此为股民作为起诉原告的身份证明,在起诉立案时,提交股东卡复印件即可,开庭时需当庭出示原件;

六、诉讼时效

诉讼时效:三年,指针对上市公司的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或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具体地说,分两种:如果是行政处罚类的虚假陈述,即从行政处罚被公布之日起三年;如果是刑事判决类的虚假陈述,即从刑事判决生效之日起计算三年内。如果超过以上期限,即使符合条件也不能获赔。

七、赔偿额计算方式

赔偿额指: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包括:

(1)投资差额损失;

(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

(3)前款所涉资金利息(自买入至卖出证券日或者基准日,按银行同期活期存款利率计算)

在基准日及以前卖出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实际卖出证券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在基准日之后卖出或者仍持有证券的,其投资差额损失,以买入证券平均价格与虚假陈述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基准日期间,每个交易日收盘价的平均价格之差,乘以投资人所持证券数量计算。

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是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基准日分别按下列情况确定:

(一)揭露日或者更正日起,至被虚假陈述影响的证券累计成交量达到其可流通部分100%之日。但通过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的证券成交量不予计算。

(二)按前项规定在开庭审理前尚不能确定的,则以揭露日或者更正日后第30个交易日为基准日。

(三)已经退出证券交易市场的,以摘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

(四)已经停止证券交易的,可以停牌日前一交易日为基准日;恢复交易的,可以本条第(一)项规定确定基准日。

举例而言:

投资差额损失=(平均买入价-平均卖出价)×揭露日至基准日期间卖出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平均买入价-平均收盘价)×基准日之后卖出或仍持有的可索赔股票的数量。

八、法律法规

1.《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第六十九条

发行人、上市公司公告的招股说明书、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财务会计报告、上市报告文件、年度报告、中期报告、临时报告以及其他信息披露资料,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致使投资者在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发行人、上市公司应当承担赔偿责任;发行人、上市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但是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除外;发行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有过错的,应当与发行人、上市公司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2.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侵权纠纷案件有关问题的通知》(实施时间2002年1月15日)

二、人民法院受理的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其虚假陈述行为,须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调查并作出生效处罚决定。当事人依据查处结果作为提起民事诉讼事实依据的,人民法院方予依法受理。

三、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及其派出机构对虚假陈述行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起计算。

五、各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为一审管辖法院;地域管辖采用原告就被告原则,统一规定为:

1.对凡含有上市公司在内的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上市公司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2.对以机构(指作出虚假陈述的证券公司、中介服务机构等,下同)和自然人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由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3.对以数个机构为共同被告提起的民事诉讼,原告可以选择向其中一个机构所在直辖市、省会市、计划单列市或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原告向两个以上中级人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的,由最先立案的中级人民法院管辖。

六、有关中级人民法院受理此类案件后,应在三日内将受理情况逐级上报至最高人民法院。

3.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实施时间2003年2月1日)

全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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