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自:中国环境网

近日,湖北省襄阳市生态环境局收到省高级人民法院的二审判决书,该判决书针对发生在该市的一起道路交通事故致柴油罐车泄漏污染环境引起的生态环境损害赔偿作出判决,决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判令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涉案两方主体赔付损害赔偿金150余万元。

2019年1月9日,襄阳市襄州区襄北高速路口附近路段,任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因变更车道与其他车辆发生碰撞,导致停在路边的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货车被撞,车上所载柴油全部泄漏,致使S217路面及西侧边坡大面积被污染。事故发生后,相关部门对被污染道路、土地等进行了清理处置。经市公安局襄州区分局交通警察大队认定,驾驶员任某承担主要责任,郭某承担次要责任。襄阳市生态环境局经研判,认为该事件符合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的发起条件,立案启动了索赔工作。经委托鉴定评估机构对该事件造成的生态环境损害进行鉴定评估,本案的量化赔偿金额为157.84余万元。市生态环境局与造成生态环境损害的赔偿义务人多次磋商未果,该局及时将情况报告襄阳市人民政府。经市人民政府指定,市生态环境局于2022年6月向襄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诉讼,请求判令郭某、任某及两辆半挂车所属重庆市某物资公司、山西省长治市某运输公司以及两车保险公司等共六家被告承担生态环境损害赔偿费用共150.84余万元。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市生态环境局得知重庆某物资公司为肇事车辆在第三家保险公司公司处购买了道路危险货物承运人责任险,又追加该保险公司为被告。经公开开庭审理,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23年9月28日作出一审判决,由任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所属公司及两家投保公司承担70%的赔偿责任,郭某驾驶的重型半挂车所属公司及投保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三家保险公司不服判决,向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省高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后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本案历时五年多,是道路交通事故次生突发环境事件引起生态环境损害赔偿的典型案件。本案涉及肇事司机、车辆所属公司及保险公司等共两方、七家赔偿义务人,案情复杂,本案的成功办理对今后类似案件具有一定的指导意义。

近年来,湖北省持续深入推进生态环境损害赔偿制度改革工作,全面筛查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线索,对符合启动赔偿条件的线索全面启动索赔工作。截止2024年7月,全省已办理生态环境损害赔偿案件2100余件,实现了全省17个市州及全部县(市、区)实际办理案件全覆盖。今后,全省生态环境系统将进一步推进此项工作走深走实,全面开展案例实践,加强司法协作,严格保护生态环境。同时,充分发挥典型司法案件的普法宣传作用,提高公众生态环境保护意识,营造良好社会氛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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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致柴油罐车泄漏 两方主体赔付150余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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