引言:代表人诉讼制度是一种为解决当事人一方或双方人数众多的诉讼带来的审判空间容量不足、分别诉讼又耗时费资,且难以避免判决矛盾等难题而作出的一种制度安排。在当前我国社会群体性纠纷日益增多、矛盾日趋尖锐的社会转型时期,这一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究竟能否发挥立法者所期望的制度功能是一个值得认真探讨的问题。

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适用遭遇了诸多难题:一是法院的司法适用率低;二是当事人参与积极性不高。效益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而效益又是经济分析方法的伦理基础,因此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经济分析方法具有高度的内在契合。本文试图从经济分析的视角来对此进行检验,选取“成本—收益模型”为分析工具,对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难题进行剖析,并基于成本收益的考量对代表人诉讼制度提出一些完善建议。

目 录

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成

二、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的应用

三、经济分析的可行性与分析模型的选择

四、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分析

五、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经济分析的视角

六、结语

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构成

代表人诉讼制度为我国专门用于解决群体性纠纷的民事诉讼程序,由普通代表人诉讼制度和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组成。2019年修订的《证券法》在《民事诉讼法》关于代表人诉讼相关规定的基础上,确定了证券纠纷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该法第九十五条规定了“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进行诉讼。”对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对于特别代表人诉讼,“投资者保护机构受五十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

成一套完整可行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代表人诉讼制度在证券群体性纠纷中的应用

证券市场中存在各方主体信息不对称、资金不对称的情况,作为弱势群体的中小投资者很容易被虚假陈述、内幕交易和操纵市场等行为所侵害,因此证券侵权纠纷不同于传统纠纷,其主要特征在于天然的群体性。而以投资者保护机构为代表人的诉讼制度填补了民事诉讼在处理证券侵权纠纷中的空白,重视民事诉讼在私益救济中的作用,做好行政监管与司法救济的衔接,实施证券领域公益保护和私益救济的一体化保护是解决目前单一监管力量的重要途径。

1月12日,广州中院对数万名投资者与K公司证券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一案作出一审判决,判决K公司赔偿投资者损失高达24.59亿元。

经济分析的可行性与分析模型的选择

(一) 代表人诉讼制度经济分析的可行性

随着经济学的发展,经济分析的对象不再仅仅局限于市场行为,而是逐渐扩大到其他领域。经济学家加里·贝克尔甚至认为,经济分析可以“适用于解释全部人类行为”。而法学范畴内的法经济学,是指用经济学的方法作为工具分析法律制度,从而达到改革和完善该制度的目的。代表人诉讼制度被认为具有诉讼经济的功能,与法经济学具有天然的紧密联系,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经济分析,或有助于解决该制度的实践困境。

代表人诉讼制度与经济分析方法具有内在契合。一方面,效益是代表人诉讼制度的首要价值。民事诉讼作为一种纠纷解决机制,其逻辑起点从纠纷开始。而我国代表人诉讼作为一项具体的民事诉讼制度,是在群体性纠纷大量出现、群体利益觉醒的社会背景下,应健全和完善纠纷解决机制的现实需要而产生的。由于群体性纠纷具有人数众多性、社会性、集合性等特征,因此,高效率解决纠纷,缓解社会矛盾成为纠纷解决机制的内在必然要求。可以说,相对于传统诉讼制度,代表人诉讼更加注重纠纷解决的高效益,效益是代表人诉讼的首要价值。另一方面,效益是经济分析方法的伦理基础。波斯纳曾指出:“之所以会出现以经济学来全面阐述法律问题的法经济学,与经济学研究方法的优越性和科学性有关。”作为经济学上的概念,效益表达的是投入与产出、成本与收益的关系,也就是以最少的资源消耗取得最大的效果。司法资源的有限性与社会纠纷的无穷性矛盾决定了法律活动的基本价值是追求效益,法律制度的终极目的在于尽量使用较少的司法资源,争取解决较多的纠纷,从而实现较大的社会效果。

(二) 分析模型的选择

成本收益分析是经济学最基本的分析方法。本文选择“成本—收益模型”对代表人诉讼制度进行分析。所谓成本,就是多得到一单位一种物品时,必须放弃的另一种物品,通俗理解就是行为人为了获得收益而投入的人力物力财力等资源。在法学领域,“用微观的经济学概念替代传统法律的分析概念,就产生相应的法律的经济分析概念:法律成本、法律市场的交易成本、法律的社会成本、法律的机会成本、法律的边际成本、法律的寻租成本等。”收益则是行为人投入成本所获得的产出,这些产出既可能是物质利益,也可能是非物质利益,如尊严、满足感、正义感等。

理性行动人为达到最大化目标,一般会对成本和收益进行理性分析。就诉讼行为而言,“为了决定是否起诉,一个理性的原告会比较起诉的成本和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法律诉讼的预期价值取决于原告认为在提起诉讼后将会发生什么。”这一判断对于代表人诉讼制度同样适用,当事人在提起诉讼前,首先会对成本和收益进行考量,当参与代表人诉讼的收益大于成本时,就会适用代表人制度;反之,当成本大于收益时,则会选择一般诉讼程序。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经济分析

从经济分析法学的视角看,诉讼是一种需要国家和当事人付出金钱、时间、精力等方面成本的司法救济方式,是一种“生产正义的成本”,主要分为由国家负担的“审判成本”和由当事人负担的“诉讼成本”。代表人诉讼制度之所以具有经济功能,一是代表人诉讼将众多独立的单一诉讼合并为一个诉讼,从而减少了案件审理的时间成本和审理成本;二是不需要亲自参与诉讼的当事人节约了大量参与诉讼活动的诉讼成本。如果代表人诉讼增加了单一诉讼没有的诉讼成本,或者新增成本接近甚至众多单一诉讼所需成本的总和,那么就难以实现诉讼经济的功能。出于趋利避害的心理,当事人会回避参与代表人诉讼而选择单独起诉,法院也会消极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目前,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司法实践中的适用率较低,代表人诉讼制度存在失灵的现象。从成本收益的视角进行分析,我们可以发现我国代表人诉讼存在一些不合理的制度设计,由此导致诉讼成本和审理成本均偏高的结果。

(一) 法院的审理成本

法院作为理性的“经济人”,需要对采取代表人诉讼的成本和收益进行考量,一方面要最大程度地获取利益,另一方面也要最大可能地降低成本。法院的审理成本主要体现以下几个方面:首先,与单个诉讼相比,代表人诉讼的案件内容和操作程序都更加复杂,对于具体的审理法院而言,在诉讼空间中扩大容纳诉讼主体的数量,势必会增大案件的审理难度和风险。其次,法院对代表人诉讼案件是否符合起诉条件的审查工作十分繁重;第三,法院还需承担监督代表人是否尽忠职守的监督责任,在诉讼代表人不尽责或当事人不能推举出合适的诉讼代表人时,法院还需要与全体当事人商定重新推选新的诉讼代表人,这些都会增加法院的工作。第四,当代表人诉讼案件审结后,如果有新的当事人在诉讼时效内提起诉讼的,法院都要依法对其诉讼请求进行再一次审查并作出裁判。显然,在这种制度约束下,代表人诉讼案件的当事人愈多,法院的上述工作任务就愈重,法官需要投入的时间、精力和法院的投入成本也愈大。

(二) 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诉讼成本对于整个诉讼过程有重要影响,以最小的成本投入获得最大的诉讼效益,是每个诉讼主体的价值目标。对当事人来说,选择不同的诉讼行为,相对应地就会产生不同的诉讼效果,而随之所支出的诉讼成本当然也就不尽相同,这就需要当事人事先进行充分地考量。具体到代表人诉讼,当事人的诉讼成本主要体现在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首先是时间成本。代表人诉讼的时间成本远远高于一般诉讼,一是因为群体性纠纷本身的案情十分复杂,涉及诉讼的人数众多,使得案件的证据调查、审理等诉讼进程所耗费的时间要多于一般纠纷的诉讼程序,有的甚至旷日持久。二是当事人搜集信息和达成合意的时间成本较高。在提和解和撤诉等情形,都必须在所有当事人之间达成共识,然后才能做出相应的诉讼对策,而对于变更诉讼代表人的,又必须重新确定代表人。

其次是金钱成本。很明显,在代表人诉讼(尤其是人数不确定的代表人诉讼)中,起诉

(三) 收益分析

“法律收益,是指通过法律对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立分配、救济,促进实现社会资源的最佳配置,满足法律主体的最大需要和利益,并促使社会公共生活更富效率的法律观念和法律原则的总和。”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初衷正是体现了经济法学的这一理念。对于当事人来说,对于损害生命权、健康权的重大权利型群体性纠纷,因为这类案件的赔偿额度较高,即使原告需要付出较为高昂的诉讼成本,但基于效益预期,当事人采取代表人诉讼的可能性较高。但是实践中,重大权利型群体性纠纷并不常见,出现更多的是小额型群体性纠纷,对于这种类型的案件,当事人提起诉讼的最终收益往往是入不敷出,因此选择不起诉的几率较高。根据成本收益分析,总体上,群体性纠纷的当事人受到代表人诉讼需耗费的时间成本和金钱成本的制约,在实践中提起诉讼的积极性不高。

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完善建议——基于经济分析的视角

从对代表人诉讼的成本收益分析中,可以看到经济利益是阻碍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当事人参与代表人诉讼的重要因素,甚至是决定性因素,因此,通过经济利益的调整,来健全、完善代表人诉讼的实际运行机制。

(一) 建立宏观成本收益核算机制

现代的群体性纠纷往往呈现出跨地区、跨省甚至跨国的情形,如果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进行处理,将会使得众多纠纷仅通过一个诉讼程序就能够得到解决,从总体上来看,耗费的各类成本大为减少,效益优势非常明显。然而,具体到司法实际,针对具体的受案法院来说,将其他辖区的案件合并进来审理会使诉讼成本大为增加,如权利人的通知、登记费用支出方面的成本增加。由于缺乏统一的协调与部署,法院出于自身利益的考量,往往排斥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来解决纠纷,这使得代表人诉讼本应具有的效益优势大打折扣,甚至无法实现。因此,在出现群体性纠纷后,应当跳出地方利益的樊篱,根据该纠纷的范围,由上一级人民法院或者最高人民法院进行宏观上的协调,当某一法院受理案件后,应当对其因审理案件所耗费的各项成本,在经费上予以一定程度的倾斜,使得代表人诉讼的效益优势得到最大限度的发挥。

(二) 创新法院审理机制

要发挥代表人诉讼的作用首先必须提高代表人诉讼的适用率,让符合法定条件的群体性纠纷尽量采用代表人诉讼的形式来诉讼。首先,有必要最大限度地降低法院的审理成本和消除造成逆向激励的原因,并且在此基础上激励法院积极审理群体性纠纷。在降低法院的审理成本方面,笔者认为在诉讼经济方面有显著优势的美国集团诉讼制度可资借鉴。具体来说,一是放宽起诉条件的限制,将诉讼标的同一或者属于同一种类改为有相同的事实,以减少法院审查群体性诉讼案件的立案条件的工作量,并籍此减少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的障碍;二是在当事人不能推选出合适的诉讼代表人时,由法院直接指定而不是要求法院与当事人协商。另一方面,可对那些在审理群体性纠纷案件方面有显著成绩的法官给予嘉奖以示鼓励。

(三) 建立当事人激励机制

针对当事人提起和参与诉讼的成本障碍,应当考虑建立对当事人的激励机制,既包括鼓励群体纠纷中的众多当事人提起代表人诉讼,也包括在代表人诉讼启动后,鼓励未起诉的当事人参与到代表人诉讼当中来。具体而言,一是要考虑减免、缓交诉讼费用。在司法实践中,代表人诉讼所涉及的群体性案件往往具有“小额多数”的特点,这类纠纷中权利受到侵害的一般为普通个人,每个人受到的权利侵害可能是微小的,但是涉及的总量却很大。为了鼓励权利人在“小额多数”的案件中提起诉讼,法院可以考虑减免或者缓交其相应的诉讼费用。二是激励代表人履行职责。在代表人诉讼中,代表人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代表人正当的物质利益也应当得到保证。为激励代表人尽职尽责地履行职责,消除其经济上的后顾之忧,可以尝试对代表人给予参加诉讼费用的补偿,并支付其相应的报酬。这是因为代表人进行诉讼,不仅是维护自己的利益,也是为了维护被代表的其他多数当事人的利益。从某种程度上,这种诉讼带有公益性的特性,尤其是在消费者权利保护、环境污染等诉讼中。代表人的物质利益应包括两部分:一部分是代表人为诉讼所必要的成本支出,主要是交通费、伙食费和误工费;另一部分是付给代表人的酬劳。对于这两笔费用,代表人可以在诉讼前与当事人约定,明确激励机制,使代表人的产生有经济保障。

结语

我国的司法实践需要代表人诉讼制度,无论是从诉讼效率的角度来说,还是从保障当事人权利的角度,都有其存在的理论基础。我国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立法初衷在于通过设置“代表人”这一特殊诉讼参与主体,使得人数众多的民事纠纷的诉讼解决成为可能,节省当事人成本,避免了重复起诉、审理和判决,同时减轻了法院的讼累。但遗憾的是,代表人诉讼制度在实践中的适用情况并没有达到立法预期,当事人对于采取该制度的积极性不高。针对这一制度,笔者从法经济学的角度,运用最基本成本收益分析,从微观层面剖析代表人诉讼的成本与收益,并基于我国当前社会面临的司法适用困境,提出对这一制度应建立宏观成本收益核算机制、创新法院审理机制、提高法院适用代表人诉讼制度的积极性等措施。此外,还应建立当事人的激励机制、保障代表人的物质利益以促进诉讼代表人制度的在实践中的适用。

注释及参考文献

[1] [美]波斯纳.法律的经济分析[M].蒋兆康译.北京:中国大百科全书出版社,1997.

[2] [美]罗伯特·考特、托马斯·尤伦:法和经济学(第六版)[M].史晋川、董雪兵译.上海:上海人民出版社,2012.

[3] [日]棚濑孝雄.纠纷的解决与审判制度[M].王亚新译.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4] 钱弘道.法律的经济分析[M].北京:清华大学出版社,2006:32-50.

[5] 简资修.经济分析作为法律科学[J].中国法律评论,2019(02):101-115.

作者简介

童碧君

业务领域:资本市场、投资与并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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