渠道制度齐发力,股民维权谱新篇!由网上公开主办的315投资者保护论坛正式启幕。回首2021年,一系列标志性案件相继判决,与此同时,证券虚假陈述新规正式出台,投资者保护从此开启新篇章。新时代背景下,投资者维权有哪些改变?该如何提升投资者保护水平?带着思考与期许,网上公开力邀业内大咖共聚云端,共话投资者保护新时代。
表了演讲。
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2022)法释2号文,整整近20年的时间,该法律规定有新的变化,新老法律之间的规定差异主要在证据方面,如果股民认为受到了欺诈或者信息披露上市公司有违法违规情况,可以依据公司的公告或者第三方包括媒体等等的接入来进行提起索赔诉讼,包括上市公司的主体,也包括高管或者其它中介机构。以前的规定是不允许的,以前索赔的股民都需要提供身份证明原件或者是身份证公证原件方可提起诉讼。新的法律规定已经与《民事诉讼法》的规定完美衔接,即提供身份证复印件即可提起诉讼。
资者特别是保护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制定了实实在在的有利于保护投资者的法律规定,实现了资本市场有序发展和给予投资者信心,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我国各个地区的经济发展水平有区别,人口文化和法律理解也不一致,全总并分析了各个地区法院对股民索赔的支持赔偿比例以及赔偿速度的排行榜,以为各个股民参考理解与适用。
从历史案件判决获赔比例情况来看,北京、江苏、陕西、甘肃的法院判决股民索赔上市公司的获赔比例相对最高;其次是上海、广州、广西、福建、贵州、天津、重庆等。
从已有的大量的股民全国索赔案件的结果来分析,成都中级人民法院判决金亚科技赔偿股民案件为法定损失的12%,沈阳中院判决的抚顺特钢(维权)案件的为法定投资损失的17%。这是在目前已知判决支持股民赔偿案件大批量的适用当中最低的两起比例。
最高的比例就是法定损失的100%,有很多案例都是100%,尤其100%的案例出现在我们刚刚叙述的排名在前列的地区的法院,包括北京、江苏、陕西、西安等等。排在前列地区的平均数据要达到70%及以上。
从胜诉与败诉的案件分析,目前全国判决股民索赔败诉案件最多的地区是深圳,分别有彩虹精化、宝安地产、国民技术等案件股民全部败诉。
依据最新出台的司法解释第10条第三项的规定,虚假陈述的实施、揭露或更正导致相关证券交易价格或者交易量产生明显变化,才能视为有重大性。该规定明确了,如果股价或者成交量不受影响,则上市公司无论是否存在信息披露违法违规,也无论违规程度多少,都因没有重大性而无需承担法律赔偿责任。所以,股民在这一条重大的改变的内容当中,起诉的股民要有所甄别,对虚假陈述的“三日一价(实施日、揭露日或更正日,以及基准日或更准价)要有明确的认知,特别是对实施日,新规以后,实施日的认定反而是最难的,因为揭露日相对来说还简单,但实施日往往是不明确的,这些都要股民自己来举证。实施日的量和价的变化也会导致案件的最终结果的不确定性,这一点也要尤其进行关注。另外,还有该类案件当中由于现在新司法解释规定的基准日、基准价,是按照30个交易日,如果还没有达到流通盘换手率100%的情况下,就以第30个交易日作为基准日,同时测算基准价。我们依据该规定以后反推历史上的很多案件,很多股票的索赔在揭露日以后连续下跌、跌停,连续跌停以后会造成股民没有办法卖出,在跌停打开之前没有有效的换手率。所以,如果在计算基准价的时候,各位投资者也要注意将连续跌停的部分要剔除在基准价之外,也就是不要算入,不要算入对股民的索赔是有利的,而且也有一定的法律依据以及科学性。
加,索赔的速度也会相对加快。但是相对来说索赔的获赔比例,需根据每个地区去甄别。部分地区由于司法保护力度更强,可以更倾向于这些地区的股票,需要投资者有一个理智的或合理的一个判断。
多年,为上万股民挽回数亿元的投资损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