潜江市人民法院
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
潜江市原“中心花园”小区相关权利人:
本院受理龚书科等原告与被告武汉嘉亿鹏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嘉亿鹏升公司”)、肖作军合同纠纷一案,现拟推选何晴雯、刘军、刘小红为本案的代表人,同时代表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并申请加入本案诉讼的潜江市原“中心花园”小区其他权利人,提起代表人诉讼。经初步审查,本院决定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特发布权利公告如下:
一、案件基本情况、拟任代表人信息
原告:龚书科等。
拟任代表人:何晴雯,女,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东风路83号。
拟任代表人:刘军,男,1967年10月27日,汉族,住潜江市浩口镇永兴村三组。
拟任代表人:刘小红,女,1979年2月5日出生,汉族,住潜江市潜阳中路25号。
原告龚书科等人诉称,2019年,原告与被告协商房屋买卖事宜,口头约定了房屋总价款,并签订《中心花园诚意登记单》,被告向原告提供意向,潜江德泰置业有限公司依法取得案涉土地使用权。现双方买卖房屋的根本目的无法实现,故原告诉请二被告退还已缴纳的购房款并在中心花园依法处置款中优先受偿。
二、权利人范围及登记内容、方式
权利人范围:与嘉亿鹏升公司签订《中心花园诚意登记单》,持有嘉亿鹏升公司出具的《收据》及对应付款凭证且与本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
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人员,可于本院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申请登记,加入本案诉讼。逾期未申请登记的,可以另行起诉。不符合前述权利登记范围的人员,本院在本代表人诉讼中不予登记,可以另行起诉。
三、权利登记需提交材料
1、权利登记表一份(样式附后);
2、起诉状原件一式三份;
3、身份证复印件一份;
4、能够证明其购房人资格、与嘉亿鹏升公司达成购房合意、实际支付购房款等与本案有关事实的证据原件;
5、需要委托代理人的原告提交符合法律规定的委托代理手续原件。
四、登记方式
权利人将登记材料提交或邮寄
五、其他事项
对前述3名拟任代表人的人选和资格有异议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异议,陈述异议理由并提交相应证据。申请加入本案诉讼并自愿担任本案代表人的,可以于本公告发布之日起30日内向本院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交证明自身代表人资格和能力的情况说明及相关资料。逾期未提交的,视为认可代表人资格。
六、特别提示
权利人参加权利登记的,视为对代表人进行特别授权,代表人可以代表原告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和解或调解协议,提起或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如不同意对代表人特别授权的,可以另行起诉。
二〇二四年七月二十六日
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