虚假陈述是指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也称不实陈述,是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证券法律规定,在证券发行或者交易过程中,对重大事件作出违背事实真相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在披露信息时发生重大遗漏、不正当披露信息的行为。

具备索赔资格的投资者需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虚假陈述行为实施日之后买入该股票;

2、在虚假陈述行为被揭露或上市公司自行更正之前,未全部抛售;

3、投资者在上述时间段内因投资相应股票而存在亏损,盈利的投资者不能索赔。

对于投资者来说,最关心的问题就是能够索赔的金额问题了。笔者将通过本文简单说明投资损失金额的计算方式。

一、抚顺特钢虚假陈述经过

2018年3月21日,抚顺特殊钢股份有限公司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调查通知书》(沈稽局调查通字[2018]251号)。因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有关规定,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调查。

2019年7月8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及市场禁入事先告知书》(处罚字[2019]87号)。

2019年12月26日,公司收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2019]147号)和《市场禁入决定书》([2019]24号)

二、抚顺特钢可以索赔的项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因虚假陈述引发的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第三十条规定,虚假陈述行为人在证券交易市场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的范围为投资人因虚假陈述而实际发生的损失。而投资人实际损失,则包含:1)投资差额损失;2)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和印花税;3)以及前述资金的利息。

投资人可主张的损失为:投资差额损失+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佣金+投资差额损失部分的印花税+利息

三、抚顺特钢如何核定损失金额

投资差额损失可分以下三种情况进行计算(为便于理解,以下计算方式均以“股票”指代“涉案证券”):

1、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及其之前卖出全部股票的,则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卖出股票数量;

2、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之后卖出股票或者仍持有股票的,则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持有股票数量;

3、如果投资人在基准日及其之前仅卖出部分股票,在基准日之后又卖出剩余股票或者仍持有股票的,则

投资差额损失=(买入均价-卖出均价)×揭露日至基准日之间卖出股票数量+(买入均价-基准价)×基准日持有股票数量。

四、虚假陈述责任纠纷中的重要时间节点

1、虚假陈述实施日:指作出虚假陈述或者发生虚假陈述之日。

2、虚假陈述揭露日:指虚假陈述在全国范围发行或者播放的报刊、电台、电视台等媒体上,首次被公开揭露之日。

3、虚假陈述更正日:指虚假陈述行为人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指定披露证券市场信息的媒体上,自行公告更正虚假陈述并按规定履行停牌手续之日。

4、投资差额损失计算的基准日:指虚假陈述揭露或者更正后,为将投资人应获赔偿限定在虚假陈述所造成的损失范围内,确定损失计算的合理期间而规定的截止日期。

五、抚顺特钢损失金额计算公式

1、抚顺特钢索赔条件

在2011年4月14日到2018年1月31日之间买入抚顺特钢(600399)股票,并且在2018年1月31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受损股民。

2、抚顺特钢损失金额计算

参考上文第三点计算方式

3、抚顺特钢股民索赔需要支付哪些费用

抚顺特钢600399投资损失金额计算方式

索赔登记方法:网上索赔登记入口

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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