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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者按

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的出台,目的是便利投资者提起和参加诉讼,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有效惩治资本市场违法违规行为,维护资本市场健康和稳定发展。其中可以分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这个几乎是笔试和面试必考考点,本文梳理二者区别及背后的法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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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加强监管防范风险推动资本市场高质量发展的若干意见》(新“国九条”)明确提出,要加大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适用力度。

所谓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是指因证券市场虚假陈述等行为引发的民事赔偿纠纷,人民法院发布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后,对于案件典型重大、社会影响恶劣,具有示范意义等符合特定标准的案件,投保机构在公告期间受50名以上投资者的特别授权,可以依法作为诉讼代表人,按照“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原则,代表因同一违法行为遭受损害的投资者利益参与民事赔偿诉讼的制度。

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主要由以下区别:

一是诉讼代表人不同。

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特别代表人诉讼的代表人是投资者保护机构,目前受托参加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保机构主要是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

特别代表人诉讼,在代表人资格方面,突破了学理上关于“代表人必须同时是案件当事人”的传统认识,确定了投资者保护机构可以依据法律规定基于当事人的委托而取得代表人的法律地位。

昨天在课程《证券市场的六大主体》中详细讲述了投服中心的三个典型的权利,大家可以顺带复习一下,一是持股行权,持有沪深交易所上市公司每个公司一手股票;二是特别代表人诉讼中,作为受托的特别代表人;三是股东代位诉讼中,可以突破公司法一般的限制和原则性规定。

二是诉讼加入原则不同。

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的“明示加入”,特别代表人诉讼是“默示加入、明示退出”,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可以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向法院进行登记,扩大投资者保护的范围,更好发挥对违法行为的震慑作用。

这一制度设计有明显的两个优势:一是由投资者保护机构根据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的交易记录代为登记权利,省却了诉讼中的举证负担;二是“默示加入”的方式能够发挥对违法犯罪行为的震慑作用,积少成多的赔偿数额有利于实现依法提高证券违法违规行为成本的立法目的。

三是程序启动不同。

投资者保护机构要获得50名以上的权利人授权,才能启动特别代表人诉讼,并明确法院对是否适用代表人诉讼程序等享有裁决权,注重诉讼程序的可防可控。

四是诉讼效果不同。

相较普通代表人诉讼,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一次性解决纠纷,但也意味着相关责任人短期内面临巨额赔偿,增大了破产风险,增加获得赔偿的不确定性。两种诉讼方式各有优劣,无论哪种方式都是保护投资者、威慑违法行为人的重要举措。

现行《证券法》创造性的吸收域外集团诉讼和团体诉讼制度的有益因素,形成具有中国特色的证券集体诉讼制度。

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资本市场“毒瘤”,毁坏资本市场诚信基础,严重损害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必须予以严厉打击。开展“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证券纠纷特别代表人诉讼,能够大幅提高违法违规成本,有效遏制和减少资本市场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同时,通过一揽子解决违法行为的民事赔偿,能够大幅降低投资者的维权成本和诉讼风险,帮助受损的中小投资者得到公平、高效的赔偿。

2021年11月,广州中院对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依法作出一审判决,该案系是我国首单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展望未来,今后一定会有更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落地,进一步强化立体化追责,更好地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

进仕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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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代表人诉讼和普通代表人诉讼的区别丨证券学堂(第四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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