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对于行政机关侵害其合法权益的行为选择通过行政复议方式维权并取得了复议机关支持的前提下,行政机关不履行生效的复议决定又该如何救济呢?
一、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履行
行政复议决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被申请人应当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之规定,行政复议决定生效后,行政机关负有履行之义务。
二、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救济途径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第七十七条第二款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行政复议机关或者有关上级行政机关应当责令其限期履行,并可以约谈被申请人的有关负责人或者予以通报批评。”
第八十三条规定“被申请人不履行或者无正当理由拖延履行行政复议决定书、调解书、意见书的,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警告、记过、记大过的处分;经责令履行仍拒不履行的,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处分。”
根据上述规定,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情况下,可以采取以下救济途径:一是由行政复议机关或上级行政机关责令其限期履行;二是由有关行政机关对其直接负责人给予行政处分。
可见,行政复议法规定的行政机关不履行复议决定的救济措施均属于行政机关系统内部的监督程序,但对“有关上级行政机关”没有明确指明。
如遇行政机关不履行行政复议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向复议机关提出监督申请,如仍未得到履行或复议机关不履行监督职责的,此时,可以向复议机关的上级机关逐级提出监督申请,以保护申请人的合法权益,监督行政机关履行职责,保障行政复议法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