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国早报全媒体记者:王斯
通讯员:梁芯薇
货车司机被自己开的车撞了,其家属向保险公司索赔117万余元,保险公司会赔吗?近日,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受理了这起纠纷:货车司机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不符合赔付条件。
今年4月14日,梁某驾驶货车与停在路边的车辆会车,梁某停车后下车查看情况,因未拉手刹,货车前溜,梁某伸手想阻挡车辆下滑,结果被夹在自己的货车和路边车之间,当场死亡。梁某驾驶的货车挂靠登记在南宁市某汽车运输有限公司名下,投保了交强险及商业三者险100万元,事故发生在保险期内。
事后,梁某的家属将保险公司诉至南宁市西乡塘区人民法院,要求赔偿117万余元。该院特邀调解员向当事人释明交强险和商业险的赔付对象,同时,法官通过类似案例以案释法,解除了当事人的困惑。当事人主动申请撤诉,并表示会向车辆的挂靠公司申请工伤保险赔偿。
法官表示,交强险和商业三者保险均属于第三者责任保险的范畴,赔付前提是被保险人应对“第三者”承担赔偿责任。梁某作为被保险人和机动车驾驶人,虽然发生事故时其身处车外,但其下车检查车辆的行为,属于驾驶行为的合理延伸,其仍是车辆的实际控制人、驾驶风险的引发人,应对本次事故产生的损失负全部责任。由于梁某同时具备侵权人和受害人的双重身份,若认定责任保险应予理赔,则相当于允许梁某向自己请求损害赔偿。
根据民法典的相关规定,机动车驾驶人离开本车后,因未采取制动措施等自身过错受到本车碰撞、碾压造成损害,驾驶人请求交强险和商业险赔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由此,类似梁某被自己开的车撞伤的,保险公司不负责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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编辑:梁冰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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