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土地管理法》等其他相关的法律法规,因公共利益需要征收老百姓房屋、单位、土地的,需要按照法律规定,依法给予被征收人合理、公平的补偿。也就是,其补偿最少不能低于被征收人原有的生活水平。

但从实践过程中来看,无论是集体土地征收还是国有土地征收,由于征收涉及巨大的利益,所以,极个别的征收方往往会采取各种方法压低补偿标准,导致被征收人与征收方就补偿事宜迟迟达不成一致意见。长时间就补偿谈不下来,自然就会导致征收项目可能就无法按时完成,即征收工程停滞等。

因此,为了能尽快实现征收目的,有的征收方经过多次协商仍未就补偿事宜与被征收人达成一致意见,并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时,就会针对未签订补偿安置协议的被征收人作出一份征收补偿决定(房屋征收补偿决定)。

那么,自己家的房屋可能随时会被强制拆除。所以,大家在收到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时,一定要重视起来,如果觉得该补偿决定侵害了自己的合法权益,那么,广大被征收人可以尽快在收到该补偿决定之日起的六个月内提起行政诉讼,或是六十天内申请行政复议,否则相关部门就会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

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及自己的办案经验来为大家浅析一下。

  首先,相关部门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需要向法院提交书面的材料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征收补偿决定案件,由房屋所在地基层人民法院管辖,高级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本地实际情况决定管辖法院。

申请机关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除提供《条例》第二十八条规定的强制执行申请书及附具的材料外,还要提供以下材料:

  (一)征收补偿决定及相关证据和所依据的规范性文件;

  (二)征收补偿决定送达凭证、催告情况及房屋被征收人、直接利害关系人的意见;

  (三)社会稳定风险评估材料;

(四)申请强制执行的房屋状况;

  (五)被执行人的姓名或者名称、住址及与强制执行相关的财产状况等具体情况;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材料。

另外,该规定中还规定,强制执行申请书应当申请机关负责人签名,加盖申请机关印章,并注明日期。

从上面的法律法规中我们可以看到,如果被征收人因补偿不合理而拒绝签订补偿安置协议,拒绝搬迁时,征收方若想尽快实现土地征收、房屋征收,那么必须要按照590号令中的规定,先对被征收人作出征收补偿决定,如果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决定之后,并没有针对该文件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起行政诉讼,那么,征收方在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时,需要依次向法院提交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对被征收房屋价值进行评估时的评估报告,集体土地征收中的土地现状调查表,还有房屋的具体情况等。

如果没有向人民法院提交这些材料,或者说是只向法院提交了一份房屋征收补偿决定(征地补偿安置决定),那么,征收方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可能就无法获得法院的同意,其就不可以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

  其次,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只能是在被征收人救济期限届满之后

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中的规定,征收方在作出房屋征收补偿决定之后,被征收人是有权针对该补偿决定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的。如果被征收人提起了行政诉讼,那么,相关部门就不可以再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必须要等到诉讼全部终结。

当然了,实践中,有很多被征收人在收到补偿安置决定之后,并不会对此引起重视,此时,征收方若想拿到土地,就算被征收人没有针对补偿决定提起行政诉讼,其也只能等到救济期限届满之后,才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而且还只能是在三个月内。

如果在救济期限还未届满或是已经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强制执行的期限,那么,征收方向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的请求将得不到法院的支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办理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补偿决定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强制执行的申请应当自被执行人的法定起诉期限届满之日起三个月内提出;逾期申请的,除有正当理由外,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征收人一定要审查他们强制拆除的程序是否合法,避免自己的合法权益被侵害。

  最后,对于存在事实不清、缺乏事实等的,人民法院应不予受理

强制拆除被征收人的房屋是一件涉及被征收人切身利益的事情,所以,法院需要严格审查相关部门提交的所有材料,倘若存在以下情况,人民法院应当裁定不予执行:(一)明显缺乏事实根据;(二)明显缺乏法律、法规依据;(三)明显不符合公平补偿原则,严重损害被执行人合法权益,或者使被执行人基本生活、生产经营条件没有保障;(四)明显违反行政目的,严重损害公共利益;(五)严重违反法定程序或者正当程序;(六)超越职权;(七)法律、法规、规章等规定的其他不宜强制执行的情形。


凯诺律师事务所:申请强制执行可没那么简单,必须要符合这些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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