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商报·读创客户端记者 穆砚

10月14日,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蓝丰生化”或“公司”)发布关于投资者诉讼事项的进展公告。公告称,公司近日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判决书》,对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判决结果为:被告蓝丰生化赔偿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7.34万元。

蓝丰生化公告截图

公告透露,近日,公司收到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送达的《民事裁定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之一】和《民事判决书》【(2023)苏01民初1870号】,根据《民事裁定书》和《民事判决书》显示,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对涉及1名投资者王慧的诉讼案件做出一审裁定,对涉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诉讼索赔案件做出一审判决。

针对王慧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准许原告王慧撤诉。

针对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起诉案件,江苏省南京市中级人民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2014年8月31日修正)第六十三条、第六十五条、第六十六条、第六十九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四条、第七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第二十六条、第二十七条、第三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一条、第二十四条、第二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七条、第一百四十五条规定,判决如下:

1、被告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投资者经济损失共计18,273,375.26元;

2、驳回原告宋敬杰等163名投资者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六十四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40元,由蓝丰生化负担。

蓝丰生化在公告中称,本次判决系法院作出的一审判决,因该案件仍处于上诉期,判决尚未生效,公司暂无法判断上述投资者诉讼事项对公司损益产生的影响,最终实际影响需以后续法院生效判决或执行结果为准。对于上述判决结果,公司将提起上诉,依法维护公司及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

审读:孙世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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