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集体诉讼以和解方式一次性终局化解纠纷

文/朱颖琦(一审承办人) 李瑶菲

本文刊登于《人民司法》2024年第22期

本案是全国首例涉科创板上市公司特别代表人诉讼,也是中国证券集体诉讼和解第一案。审理中,人民法院秉持“惩治首恶”和“实质解纷”并重的原则组织各方达成调解,明确上市公司及实际控制人承担主要责任,积极推动投保机构有效履职、引导各方责任主体各担其责。以和解方式高效、终局化解纠纷,可以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和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之间达成平衡,有利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健康秩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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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审:(2023)沪74民初66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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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告:郑某锋、胡某伟等7195名投资者。

代表人: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小投服)。

被告:泽达易盛(天津)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泽达易盛公司)、林某、应某、王某亮、姜某莉、刘某松、雷某锋、东兴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兴证券)、胡某莉、陶

2023年4月,泽达易盛公司因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在披露的年度报告中存在虚假记载、重大遗漏,被中国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4月28日,原告胡某伟等12名投资者共同起诉泽达易盛公司、林某、应某、王某亮、姜某莉、东兴证券、胡某莉、陶某亮、天健会计师事务所

2023年7月21日,中小投服称接受了郑某峰等58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上海金融法院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申请追加刘某松、雷某锋为该案被告。根据证券法第九十五条第三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含)至2022年5月11日(含)期间买入、并于2022年5月11日闭市后当日仍持有被告泽达易盛公司的股票(包括向社会公众首次公开发行的股票,证券代码:688555),且与该案具有相同种类诉讼请求的投资者。根据特别代表人诉讼“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规则,退出期间内共有26名投资者声明退出,形成的原告集体共有7196名投资者(以下简称全体原告投资者)。

全体原告投资者诉称,被告泽达易盛公司系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的公司。2023年4月21日,泽达易盛公司发布公告收到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中国证监会认定泽达易盛公司在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并且其披露的

审理中,依原被告共同申请,上海金融法院委托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对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进行测算。各原告的投资差额损失系按照移动加权平均法计算买入均价,并扣除相关证券市场风险因素测算所得,原告投资者的损失还包括佣金及印花税损失。经中国证券投资者保护基金有限责任公司测算的全体原告投资者的损失金额总额为284590301.96元。

考虑涉案事实认定相对清晰,被告承担民事赔偿责任符合当事人预期,上市公司实控人、高管、中介机构及直接责任人员有一定偿付能力,且均有积极赔付意愿,为有效降低投资者维权成本,最大限度保障投资者胜诉权益,同时也给各被告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减少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特别是科创板市场的负面影响,上海金融法院决定组织各方开展调解,促进纠纷实质性化解。

值得一提的是,该案立案后,上海金融法院第一时间启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依职权对濒临退市的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保全,为调解的开展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同时,积极扩容升级上海金融法院投资者司法保护综合平台,完善代表人诉讼系统,确保投资者实时登录了解诉讼进程并行使退出、异议等诉讼权利。

2023年12月5日,经上海金融法院主持调解,中小投服代表全体原告投资者与12名被告共同签署调解协议草案,并向上海金融法院提交制作民事调解书的申请。上海金融法院遂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发出通知,于12月12日召开调解协议草案异议听证会,组织异议投资者、原被告就异议意见进行充分论证。

听证会上,法院向全体适格投资者开放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保障群体性诉讼投资者的知情权利。听证会后,合议庭综合考虑投资者意见、案件所涉法律和事实情况、调解协议草案的合法性、适当性和可行性等因素,决定制作民事调解书。其间,有1名投资者申请退出调解,最终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为7195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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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调解协议达成的内容,各被告确认须向全体原告投资者承担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责任,其中发行人泽达易盛公司、自的过错程度承担相应责任。为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本着一次性实质化解纠纷、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各方形成款项支付方案,按照第三方损失核定的赔偿金额全额赔付。至此,原告及各责任主体一次性解决案涉证券虚假陈述民事赔偿纠纷。

通过本次调解,7195名投资者获得全额赔付,实际参与调解的投资者人数占全体适格原告投资者的比例高达99.6%,代表性强,覆盖面广。其中,单个投资者最高获赔500余万元,人均获赔3.89万元。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各被告均依约履行。上海金融法院划拨赔付款项至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通过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发放至各原告投资者证券资金账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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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案是人民法院深入贯彻落实中央金融工作会议关于更好发挥资本市场枢纽功能,推动股票发行注册制走深走实要求的最新司法实践。法院在审理中探索形成了三方面工作思路和举措,引导构建科创企业融资环境的良性生态,进一步提升资本市场法治化水平,为上市公司和投资者注入信心,丰富了新时代证券集体诉讼纠纷领域“枫桥经验”内涵。

一、达成和解是集体诉讼纠纷化解的最优选

特别代表人诉讼被称为“中国式证券集团诉讼”,它能充分保障投资者权益,但同时极具威慑性,上市公司往往面临巨额赔偿,对证券市场的冲击也不可谓不大。证券群体性纠纷涉诉主体范围广、争议问题多且复杂,诉讼流程通常比较长,审理期一般平均为1年以上。即便是审结之后法院判处投资者可以获赔,上市公司受长期诉讼的负面影响,偿付能力也已经非常有限。与以往判决方式审结的证券群体性纠纷相比,以和解方式化解集体诉讼矛盾的好处是显而易见的:首先,可以降低投资者维权的时间和诉讼成本,大幅缩减赔偿周期,最大程度保障投资者胜诉利益。对各被告来说,和解给发行人、实际控制人和公司董、监、高弥补自身过错的机会,侵权人通过积极赔付及时摆脱诉累、轻装上阵,也减少了违法事件对资本市场的二次冲击。其次,其他涉诉的中介机构、责任人员可通过主动认责、积极赔付,向证券监管部门申请适用国务院于2021年发布实施的《证券期货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制度实施办法》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行政执法当事人承诺,是指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对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的单位或者个人进行调查期间,被调查的当事人承诺纠正涉嫌违法行为、赔偿有关投资者损失、消除损害或者不良影响并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可,当事人履行承诺后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终止案件调查的行政执法方式。力争免于行政处罚,降低社会不良影响。并且,通过一揽子达成和解、终局化解纠纷,减少事后连环追责,节约诉讼资源。总的来说,证券集体诉讼的平稳处置、妥善化解,有利于维护证券交易市场健康秩序。

法院在审理过程中注意到本案具备调解的优势。近年来,随着最高法院在证券民事诉讼中取消前置程序,诸多投资者在行政监管机构对信息披露义务人作出立案调查之初便提起民事索赔诉讼,导致法院面临难以查明侵权事实的难题。本案的优势就在于证券监管部门的行政处罚、刑事案件中认定的发行人、董监高等有关欺诈发行、虚假陈述等事实相对清晰,可直接作为民事案件调解的事实基础。

会计师事务所等责任主体有一定偿付能力,调解之初,肇事主体就向法院表明愿意承担责任的积极态度。上市公司实控人希望通过积极赔付取得受害人谅解,这些都为民事赔偿的调解提供契机和一定资金保障。对于东兴证券公司参与和解方案谈判。

特别要指出的是,支持原告起诉的投保机构中小投服积极高效履职也是达成和解的关键所在。集体诉讼中,投保机构代表全体投资者统一行使诉权,扩充投资者知情渠道,能解决集体行动困境。中小投服作为经中国证监会批准设立并直接管理的证券金融类公益机构,在各方沟通和解中能够提供协商便利,使得赔付方案的达成更加高效可行。

二、调解中坚持各担其责原则区分主体责任

根据证券法第八十五条的规定,上市发行过程中实施欺诈行为的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向证券交易中遭受损失的投资者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以及保荐人、承销的证券公司及其直接责任人员,应当与发行人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本案中的各方被告虽均有意达成调解,但履行方案中仍应按照分工职责、信息披露活动过程中所起的作用,区分主次责任。中国证监会在行政处罚决定书([2023]29号)中认定泽达易盛公司在其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中隐瞒重要事实、编造重大虚假内容的行为,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款所述情形,实控人林某构成证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第二款所述情形。对此违法行为,时任董事长、总经理林某全面负责泽达易盛公司管理工作,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同时作为实际控制人组织、指使实施上述违法行为。时任董事、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应某对公司负有管理责任,对公司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主要责任,系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时任监事、内审部负责人王某亮,时任财务经理姜某莉知悉或者参与涉案公告的证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时任董事刘某松,曾任职泽达易盛公司、时任杭州畅鸿项目部经理雷某锋知悉或者参与泽达易盛公司发行文件、定期报告所涉违法行为,系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由此,中国证监会根据实控人、董、监、高的不同身份、不同职责、不同行为,分别予以不同程度的处罚。

连带赔偿责任,但能够证明自己无过错的除外。纵观司法实践中五洋债案、中安科案等先决案例,证券虚假陈述纠纷证券服务机构证明己方无过错责任难度较大,可能被判承担不等比例或全额的连带赔偿责任,诉讼风险也不可谓不大。综合上述各方主体侵权行为性质、过错程度,法院确定以下赔偿原则:以发行人、实控人及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林某、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应某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刘某松、王某亮、雷某锋、姜某莉作为其他直接责任人员

与民事赔偿责任的确定有所不同,款项分配方案还要考量各方偿付能力、及时保障投资者合法权益、尽量减少对资本市场负面影响的原则等因素。经测算全体原告投资者可获赔金额达2.8亿元,泽达易盛公司、实控人林某、应某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但扣除主责人目前具备的偿付能力仍有超了实现利益平衡、兼顾各方责任轻重的和解方案,其中公司董、监、高人员根据行政处罚中认定的责任比例也积极主动赔付,从而实现了一次性终局解纷,避免事后连环追责。

上述款项支付方案可以看出,法院主导下证券群体纠纷和解充分考量了原被告利益诉求、调解意愿和顾虑,兼顾各方责任轻重、偿付能力、行业声誉、后续追偿等种种因素,在保护中小投资者权益、有效控制证券市场风险和保障市场秩序平稳有序之间找到了最佳的利益平衡点。

三、和解达成有赖于成熟的配套保障机制

特别代表人诉讼以原告“默示加入、明示退出”的意思表示方式确定参加诉讼的投资者名单,诉讼主体数量浩大,对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程序保障要求,以保障中国证券集团诉讼的程序效能。

本案从诉前到执行保障证券群体性纠纷诉讼全过程的高效处置离不开法院成熟配套机制。为在诉前保障集体诉讼投资者的胜诉权益,2022年第二次修订实施的《上海金融法院关于证券纠纷示范判决机制的规定》第五十八条,确立了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群体性证券纠纷中有证据显示上市公司可能丧失偿付能力或被告存在转移、隐匿财产等可能使判决难以执行的,法院可以依职权裁定采取保全措施,保全金额可以依已登记案件的索赔金额确定。本案在立案之初,泽达易盛公司公告收到上海证券交易所作出的终止上市决定并进入退市整理期,存在不能偿付的风险,泽达易盛公司于2023年6月1日发布关于收到股票终止上市决定的公告。法院遂依职权适用群体性纠纷概括式先行保全机制对泽达易盛公司财产进行了保全,为达成民事赔偿可行化方案奠定了坚实基础和款项保障。

审理过程中,法院通过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等金融基础设施之间搭建的证券执行查询专用线路,准确查询投资者交易记录,为原告投资者损失核算提供有利条件。2022年公布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是确定原告投资者损失计算方法的法律依据。本案中各方对证券侵权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和基准日意见相对一致,并无较大争议,第三方损失核算机构据此迅速、精准核定了侵权人所承担的全部赔偿责任。

为满足投资者多元化解纷需求、提升投资者诉讼便利程度而建立的投资者司法诉讼、申请执行等全流程的诉讼程序中,提供“无纸化、一站式、交互型”的诉讼服务,满足中小投资者的多元化司法需求。2023年,本案特别代表人诉讼审理过程中再一次扩容升级,保障万名投资者同时登录查看案件审理情况并行使诉讼权利。在调解草案达成、召开听证会中,法院向全体原告投资者开放了庭审公开网定向观摩直播权限,扩大代表人诉讼听证会中原告投资者的参与度,保障每一位提出异议投资者都能听取案件审理细节,包括损失的计算、调解协议达成的背景、过程。

发放赔偿款项是投资者胜诉权益保障的最后一公里。代表人诉讼的特点在于原告方人数众多,如何准确、快速发放赔偿款是投资者获赔的关键。2022年,上海金融法院与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证券监管部门磋商,就代表人诉讼赔偿款项自动分配机制达成了合作备忘录,本案的执行便通过该机制实现了一次性向7000余名投资者的证券账户发放赔偿款。具体的做法是先根据投资者姓名、证件号通过中国结算查询证券账户号码以及账户适用状态,在多个账户信息的情况下识别最为活跃账户,确定发放账户名单。再通过“法院代管款—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证券公司—投资者”流转路径,赔偿款逐级到达投资者个人账户,调解协议生效后不足1个月实现了全部发放。

作为证券集体诉讼和解工作的首次成功尝试,泽达易盛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于2023年4月立案至款项执行完毕,历时不足9个月,充分体现了法院对投资者合法权益保护的公正、高效、便捷。

我国证券集团诉讼首次引入“默示加入、明示退出”作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原告确立方式,旨在通过法院主导无限扩大诉讼容量、实现一次性终局化解纠纷。本案作为全国首例以和解方式审结的特别代表人诉讼,人民法院结合审理中的司法实践总结中国式集团诉讼的制度应用和诉讼程序经验,形成了一系列工作思路和举措,以期为常态化推进证券集体诉讼纠纷化解、丰富新时代“枫桥经验”内涵提供可复制、可推广的实践样本。

作者单位:上海金融法院

责编:沈荣

审核:刘晓燕

编者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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