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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件起因2024年11月1日晚,京山轻机发布了关于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立案告知书》的公告。公告显示:公司于2024年11月1 日收到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下发的《立案告知书》。因公司控股子公司深圳市慧大成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虚增利润,导致公司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等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决定对公司立案。公司收到《立案告知书》后,就上述立案调查事项的自查情况说明如下:
1.2022 年1月 29日,公司披露了《关于前期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的公告》。公司发现子公司慧大成财务状况异常、原股东罗月雄和王建平涉嫌合同诈骗,故于2021年向公安机关主动报案,公安机关调查的结果显示, 2016年至2018年慧大成存在虚增收入和利润的情形,慧大成原股东罗月雄、王建平因涉嫌合同诈骗被公安机关逮捕。该案件移交检察院后,由检察院作为公诉机关起诉至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2023年11月,湖北省京山市人民法院作出刑事判决,判决罗月雄、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二人不服一审判决上诉至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2024年 5月,湖北省荆门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终审判决,判决罗月雄、王建平犯合同诈骗罪。
2. 公司已于 2022 年1月 29日对相关年度财务报表进行会计差错更正及追溯调整,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出具了相关审计报告,已将与慧大成相关的会计差错事项进行了调整。公司《2021年年度报告》对慧大成的风险事项进行了充分的计提。本次立案调查不会对公司生产、经营和管理造成重大不利影响。
3.该次会计差错调整是对慧大成历史财务情况的回溯,不影响公司主营业务光伏装备业务和包装装备业务的经营,公司已于2024年10月26日披露了《2024年三季度报告》,目前公司各项生产经营活动正常开展,经营状况平稳有序。 投资者权益受损,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根据证券法以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上市公司存在虚假陈述并被证监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因上市公司的虚假陈述行为而导致亏损的投资者可以要求赔偿,赔偿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损失。暂定索赔条件
2024年11月1日前买入股票,并在2024年11月2日当日及之后卖出或仍持有该股票的受损投资者;
条件将随着证监会调查进展予以调整。)
投资者值得注意的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2022年1月22日开始实施的《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投资者起诉索赔不再以证监会行政处罚为前提。但是诉讼时效起算点改为从上市公司违法违规行为被揭露之日起算。
投资者需准备的诉讼材料
身份证明文件、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或股东开户确认单)、经证券公司营业部盖章的股票交易对账单原件(从第一次买入公司股票打印到现在)。
免责声明:文章部分图文来自互联网,本文不作为任何证券投资决策和买卖建议。请谨慎辨别风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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