男方在恋爱期间向女方支付彩礼9万元并给女方打了5万元购车首付款,购车后登记在女方名下,后两人分手,男方要求女方返还彩礼款、购车款,女方不依,双方因此引发诉讼。谁的主张将得到法院支持?
王某和李某在2021年经人介绍相识后建立了恋爱关系。2022年1月王某向李某转账5万元,用于李某购车支付首付。2022年2月至3月王某分三笔共计向李某转账9万元,同年5月,双方因矛盾结束恋爱关系。王某认为其出资购买车辆和转账是为了与其缔结婚姻,现双方分手,李某应该返还购车款和其他转账,遂向法院起诉。
对于原告王某提出的9万元为彩礼,双方无异议。针对购车款5万元,被告李某则认为,该笔款项是双方恋爱期间原告王某为了表达或增进感情作出的赠予行为,并没有明确表示是以缔结婚姻为目的,故该5万元不应当认定为彩礼。
11月7日,法院开庭审理该案件。法院认为,5万元对于一般家庭来讲是一笔大额支出,且原告王某的收入情况亦不符合为表达或增进感情的日常性消费支出,该笔购车款应当认定为彩礼。
综上,法院依法判决被告李某向王某返还彩礼14万元。
法官说法:恋爱期间的小额财务或者日常的消费支出应当认为是维系感情的必要支出或系双方共同消费,不应当要求返还;而该案中的5万元,属于大额支出,往往是当事人一方基于结婚目的的一种赠与,应视为以结婚为目的的附解除条件的赠与行为。(克拉热·艾尔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