致: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已向本所作出保证和承诺,保证公司向本所提供的资料和文件均为真实、准确、完整,无重大遗漏。
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公司为本次股东大会之目的使用,不得用于其他任何目的。本所同意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公告材料,随其他资料一起向社会公众披露,并依法承担相关的法律责任。
一、本次股东大会召集、召开的程序
2024年10月29日,公司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三次会议作出决议,决定召开本次股东大会。贵司已于2024年10月29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及审议事项等相关公告、通知刊载在中国证监会指定披露媒体上告知全体股东,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15日。
本次股东大会采用现场投票与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现场会议于2024年11月15日14:30在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举行;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09:15~09:25,09:30~11:30和13:00~15:00;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投票系统投票时间:2024年11月15日09:15~15:00。会议召开的时间、地点均符合公告内容。
、召开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二、本次股东大会的召集人及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本次股东大会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人员主要包括:公司的部分股东及股东的授权代表、公司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董事会邀请的其他有关人员。
根据公司提供的现场会议表决文件及网络投票情况,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313,482,709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40.2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5,437,515股,占上市公司总股份的1.9823%。
三、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和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以现场结合网络投票的方式进行表决,对会议通知中列明的议案进行了审议,审议通过了以下议案: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表决情况:
同意311,860,309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99.4825%;反对1,478,10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4715%;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所有股东所持股份的0.0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15,115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89.4905%;反对1,478,10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9.5747%;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会议的中小股东所持股份的0.9347%。
公司按照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对现场投票进行了计票和监票。
程序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股东大会通过的上述决议合法有效。
四、关于股东大会提出临时议案的情形
五、结论意见
的召集和召开程序、出席会议人员资格及表决程序等事宜,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决议均合法有效。
刘梦伟
2024年11月15日
证券代码:000546 证券简称:金圆股份 公告编号:2024-087号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本次股东大会未出现否决提案的情形。
2.本次股东大会不涉及变更以往股东大会已通过的决议。
一、会议召开和出席情况
1.会议召开情况:
(1)会议召开时间:2024年11月15日(星期五)
(2)会议召开地点:杭州市滨江区江虹路1750号信雅达国际1号楼30楼公司会议室
(3)会议召开方式: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
(4)会议召集人:公司董事会
(5)会议主持人:董事长邱永平先生
本次会议符合《公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深交所业务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2.会议出席情况:
(1)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股东426人,代表股份313,482,709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40.2529%。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股东2人,代表股份298,045,194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38.2707%。
通过网络投票的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5,437,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3%。
(2)中小股东出席的总体情况:
通过现场和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5,437,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3%。
其中:通过现场投票的中小股东0人,代表股份0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000%。
通过网络投票的中小股东424人,代表股份15,437,515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1.9823%。
二、提案审议表决情况
本次股东大会提案的表决方式为现场表决与网络投票相结合,表决结果如下:
1.审议通过了《关于拟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
总表决情况:
同意311,860,309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9.4825%;反对1,4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4715%;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0460%。
中小股东总表决情况:
同意13,815,115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89.4905%;反对1,478,10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9.5747%;弃权144,300股(其中,因未投票默认弃权0股),占出席本次股东会中小股东有效表决权股份总数的0.9347%。
均符合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的各项决议均合法有效。
四、备查文件
1.公司2024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决议;
见书。
特此公告。
金圆环保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4年11月1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