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10 第 0515 号
中国北京市建国门外大街1号国贸大厦A座十层 100004
法律意见书
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回购注销相关事项的
法律意见书
金证法意[2024]字 0910 第 0515 号
致: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以下简称“长城汽车”或“公司”)的委托,担任长城汽车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
励计划(以下统称“本次股权激励计划”)的特聘专项法律顾问,就公司本次股权
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回购注销(以下简称“本次回购注销”)实施相
关事项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本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以下简称“《公司法》”)、
《中华人民共
和国证券法》
(以下简称“《证券法》”)、
《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管理办法》
(以下简
称“《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
激励计划》
(以下简称“《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出具本
法律意见书。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
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
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相关事实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
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以及有关证言已经进行了审查、判断,并据此出具本法律意见书;对本法律意见
城汽车或者其他有关单位或人士出具的证明文件作出判断;
完整的原始书面材料、副本材料或复印件,并保证所提供的文件资料真实、准确,
副本材料或复印件与正本材料或原件一致,不存在虚假陈述、重大遗漏和隐瞒。
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回购注销已履行的程序
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关于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性股票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
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关于
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
相关事宜的议案》
<!–article_adlist[。
]article_adlist–>次 H 股类别股东会议及 2024 年第一次 A 股类别股东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
《关于及其摘要的
议案》《关于办法>的议案》《关于核管理办法>的议案》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
其授权人士全权办理公司 2023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
行权条件达成、价格调整及注销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并
同意将相关议案提交董事会审议。
成、价格调整及注销相关事项的审核意见》,同意本次回购注销。
于回购注销公司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首次授予部分限制性股票的议案》,
因部分激励对象离职,根据《长城汽车股份有限公司长期激励机制管理办法》
《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公司拟回购注销首次授予部分限
制性股票。
得必要的批准和授权,符合《公司法》
《证券法》
《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
股票激励计划》的有关规定。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情况
(一)本次回购注销的依据
根据《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
规定,激励对象因离职而与公司终止或解除劳动合同(激励对象因公丧失民事行
为能力、激励对象因公死亡、激励对象退休三种情况除外)或因岗位调迁,不在
上市公司及其子公司任职,但仍在集团内任职的情况,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
限制性股票由公司回购注销。
(二)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
因 12 名激励对象在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限售期届满前离职,根据《2023 年
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第十三章“激励对象发生异动的处理”的规定,上述激励对
象不再符合《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相关的激励条件,经公司第八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向上述 12 名首次授予限制性股票激励对象回购并注
销已获授但尚未解除限售的限制性股票共计 1,128,000 股。
(三)本次回购注销的相关人员、数量
本次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涉及激励对象 12 人,拟回购注销限制性股票合计
见书
为 1,128,000 股。
(四)本次回购注销安排
公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上海分公司”)开设了回购专用证券账户,并向公司上海分公司递交了回购
注销申请,预计本次回购注销于 2024 年 9 月 13 日完成。
合《管理办法》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四、结论意见
权,本次回购注销的原因、人员、数量、安排等事项符合《公司法》《证券法》
《管理办法》
《公司章程》及《2023 年限制性股票激励计划》的相关规定。
本法律意见书一式二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以下无正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