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展介绍
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启动需要依赖于普通代表人诉讼,从普通代表人诉讼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条件是投保机构在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期间获得50名以上权利人的特别授权。
2021年2月
2021年3月26日,在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普通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的同日,投服中
在投服中心3月26日至4月7日接受委托期间,投资者申请总人数479人,其中适格投资者352人。适格投资者中:男性236人,女性116人;年龄最小的21岁,年龄最大的81岁;所在地域涉及27个省、自治区、直辖市。
2021年4月8日,投服中心称接受了56名权利人的特别授权,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上述56名投资者的证据材料,申请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将本案诉讼程序转化为特别代表人诉讼。
2021年4月16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布《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称经最高人民法院指定管辖,法院将适用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审理本案。
据此,法院发出《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其权利登记范围与普通代表人诉讼相同。
法院明确“符合前述权利人范围的投资者如未在公告期间届满(2021在公告期间,梅某勇等9名投资者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书面声明,表示退出本特别代表人诉讼。退出后,本案确定原告人数为5.53万名投资者。
在本案的特别代表人诉讼权利登记公告中,法院不仅详尽披露了投资者服务中心(投服中心)的基本运营状况及额外相关信息,还进一步公开了投服中心所委任的诉讼代理人名单,从而进一步增强了公告内容的透明度与全面性。
2021年4月23日,投服中心依据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发出的特别代表人权利登记公告确定的权利人范围,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公司调取康美药业案权利人名单,4月30日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
2021年5月28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召开康美药业案庭前会议。法院同时介绍了投服中心的基本情况,声明参加本特别代表人诉讼的投资者视为对投服中心进行特别授权,即同意投服中心“代表其参加开庭审理,变更、放弃诉讼请求或者承认对方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与被告达成调解协议,提起或者放弃上诉,申请执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等”。
根据《代表人诉讼司法解释》的第二条明文规定,特别代表人诉讼的管辖权归属于涉诉证券集中交易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或专门人民法院。鉴于康美药业股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因此,当本案由普通代表人诉讼转为特别代表人诉讼后,依法应移送至上海金融法院进行审理,以确保管辖权的合法性与适当性。然而,本案中经最高人民法院的指定管辖决定,本案将继续由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依据特别代表人诉讼程序进行审理。
2021年7月16日,投保基金出具了《证券投资者损失测算报告》,测算5.2万名投资者扣除系统性风险后的损失金额总数为24.59亿元。
2021年11月12日,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责令康美药业因虚假陈述侵权赔偿证券投资者损失24.59亿元,原董事长、总经理马某田及5名直接责任人员、正中珠江直接责任人员承担全部连带赔偿责任,另外13名相关责任人员按过错程度承担部分连带赔偿责任。
二、评析
在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中,“执行难”的问题之所以能够得以顺利解决,显然与赔付方式的拓宽是密不可分的,这也是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的一个积极探索。
因为在以往的投资者索赔诉讼中,上市公司(或被告方)基本上都是用现金来赔偿投资者。但这种现金赔偿显然是与赔偿金额不大相对应的。面对康美药业案24.59亿元的赔偿,要让上市公司方面拿出这么多的现金来赔偿投资者显然是有困难的。
也正因如此,康美药业对投资者的赔偿采取的是“现金+股票+信托收益权”的方式来进行,对50万元以下的赔偿全部进行现金赔偿,这也极大地保护了中小投资者的权益。而对50万元以上的赔款则采取组合赔偿的方式来进行,从而有效地解决了“执行难”的问题。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就此进行的积极探索是值得肯定的。
康美药业投资者赔偿案的执行,也进一步见证了特别代表人诉讼的重大意义。投服中心最终通过特别代表人诉讼为投资者争取到了近24.59亿元的赔偿,这在A股上市公司对投资者赔偿的历史上是绝无仅有的,此举极大地保护了投资者的利益。
从A股市场的整体格局来看,该案的终结并未标志着所有相关事宜的完全解决。作为A股市场历史上首例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康美药业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不仅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功,还积累了宝贵的经验与价值,亟需进行深入的总结与提炼。从维护投资者权益的立场出发,特别代表人诉讼制度无疑展现出了极高的推广潜力,有望为更广泛的投资者群体构建起坚实的法律防线,确保他们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充分而有效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