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4年12月6日,上海易连实业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或上海易连)披露,收到中国证监会上海监管局出具的《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
经查明,上海易连涉嫌违法的事实如下:
如实披露实际控制人,存在虚假记载
第八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王正郁为公司实际控制人。
2020年10月起,上海易连陆续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签订《大宗商品业务合作框架协议》(以下简称《框架协议》)。
司与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在未实际开展大宗商品贸易的情况下,发生资金往来,资金以预付款名义从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转入上述三家公司,月末或季度末以退款名义从上述三家公司退回上海易连及其子公司。
宁波才相、宁波森嘉亚美、宁波国宁中昊为上海易连的关联方,上述资金划转构成关联交易。
150.00万元,占期末净资产的107.94%。
三、通过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的大宗商品贸易。案涉大宗商品贸易系根据事先制定的资金划转路径图或业务需求表,指定相关公司作为上游供应商或下游客户,通过调整价格,安排上海易连账面留存利润,贸易链条上的特定主体承担相应亏损,且均为货权交易,没有实物流转。上述大宗商品贸易为虚假贸易。
上海易连涉嫌通过上述虚假贸易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导致2021年至2023年年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其中,2021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15,025.85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18.04%、62.15%;2022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9,508.82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
18.49%、152.23%;2023年虚增营业收入、利润总额2,333.14万元,占当期披露营业收入、利润总额绝对值的4.52%、118.15%。
上海易连的上述行为涉嫌违反《证券法》第七十八条第二款的规定,涉嫌构成《证券法》第一百九十七条第二款所述情形。
根据当事人涉嫌违规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监管局拟决定对上海易连并处1000万元罚款,同时处罚相关责任人员。
根据证券法以及最新的司法解释,有证据证明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因此受损的投资者可以依法起诉索赔,索赔范围包括:投资差额、佣金、印花税。
,并且在2024年2月28日(含)之后卖出或继续持有公司股份而产生损失的投资者,或可以起诉索赔以尝试挽回部分损失。
当然,这也只是投资者的诉权,是否有因果关系及能否得到支持仍需要由法院审理作出认定。
特别提示的是,法律规定的诉讼时效为三年,投资者若不及时主张权利,很可能因为时效届满而丧失胜诉权。
据公开资料,上海易连是注册于上海的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是包装印刷、出版印刷及其他印刷业务,其中以包装印刷业务为主,主要为食品、饮料、书刊、电器、医药、快消品等行业提供包装印刷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