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周某反映,其购买了东方财富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券东财转2(代码:123041)。近期发现该债券按100.12元/张的低价被强制赎回。周某表示不了解可转债赎回规则,且营业部客户经理未尽告知义务,导致其所持债券被强制赎回,因此要求营业部赔偿损失。

调解过程及结果:

已无异议。后调解中心回访周某,周某表示问题已解决。

案件评析:

施细则》第三十一条规定:“在可转换公司债券存续期内募集说明书约定的赎回条件满足时,发行人可以行使赎回权,按约定的价格赎回全部或者部分未转股的可转换公司债券”。第三十二条规定:“发行人拟行使赎回权时,应当将行使赎回权事项提交董事会审议并予以公告,但公司章程或者募集说明书另有约定除外。发行人决定行使赎回权的,应当在满足赎回条件后的五个交易日内至少发布三次赎回公告。赎回公告应当载明赎回的条件、程序、价格提醒其关注东财转2赎回公告,因此周某应自行承担参与可转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

本案启示:

新修订的证券法设专章规定信息披露制度,系统完善了信息披露制度,其根本目的就是为了确保投资者获得“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的披露信息。因此,投资者应当及时查阅披露信息,充分了解拟投资或已投资证券的实际情况,以便做出正确的投资决策,避免本案中类似情况的发生。

此外,为规范上市公司向不特定对象发行的可转债相关业务,帮助投资,应提前了解和掌握可转债特有的交易规则,充分知悉可转债交易的各项风险;在交易过程中,应主动关注上市公司发布的可转债相关公告,及时从交易所网站、上市公司网站、证券公司网站等渠道获取相关信息,避免因漏看相关信息而产生资金损失。尤其在通知实施后,投资者签署《风险揭示书》就意味本人知晓并理解《风险揭示书》的全部内容,愿意承担可转债交易的风险和损失,因此,在签署前应仔细阅读,做好风险评估及资金安排。

来源:广东证监局官网

投资有风险 入市需谨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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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投资者维权教育】证券期货纠纷调解典型案例——周某与某证券营业部的可转债赎回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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