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桐庐县法院日前判决一起因替人炒股亏损引发的民间委托理财纠纷,原告因被告拒绝履行当初“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的口头约定起诉,法院最后判决被告承担损失的30%。

2015年7月初,杭州的赵女士在朋友王先生鼓动下入市。因为对股票交易一无所知,她将自己的资金账户委托给王先生操作,口头约定无论盈亏,各承担一半,没有签订委托理财协议。

2015年的股市经历了“过山车”行情,半年时间,上证指数从5000点跌至2600多点。赵女士投入50万元本金,几个月后只剩20几万元,亏损近一半。因王先生以“没有书面协议”为由不愿承担一半亏损,赵女士诉至法院,要求其赔偿一半损失。

法院审理认为,当事人订立合同,有书面形式、口头形式和其他形式,法律法规规定或当事人约定采用书面形式订立合同,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但一方已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合同成立。本案中,原告与被告虽然没有签订书面委托理财协议,但2015年7月6日至2015年11月24日,原告向被告提供账户及密码,并汇入相应资金,由被告负责该账户的股票买卖操作,被告已履行代原告炒股这一主要义务,故原被告间已形成事实上的民间委托理财合同关系。

对委托炒股期间的损失承担比例,考虑双方的过错程度,结合该案具体情况,法院认定由原告承担70%的责任,被告承担30%的责任,判决王先生赔偿赵女士委托理财损失8万余元。

“这是一起委托理财纠纷,双方没有签订书面合同,约定委托期限、

委托炒股亏损后对方不认口头担责约定,法院判其承担3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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