证券虚假陈述是资本市场违法行为的典型形式,也是严重损害投资者合法权益的易发多发行为,依法追究证券虚假陈述相关责任主体的民事责任,是投资者权利救济的主要途径。

但上市公司也不必草木皆兵。虚假陈述引起的民事索赔,是否成功、赔多少的计算,是非常复杂和严格的。今天咱们来分析一个案例:

1

虚假陈述和监管处罚

2024年6月,新疆天顺供应链股份有限公司受到了证监会新疆监管局的《行政处罚决定书》(【2024】8号)主要因为:

1.未及时披露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天顺供应链及控股股东舟山天顺股权投资有限公司和关联方中直能源新疆投资有限公司存在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但公司未能及时披露这一情况。

2.定期报告存在重大遗漏:公司在2022年半年度报告中未能如实完整披露报告期内相关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事项,存在重大遗漏。

3.监管部门罚了上市公司300万;同时,对实际控制人、董事长、副董事长、财务总监、运营总监分别给予警告,并处345万至70万不等的罚款。

2

民事索赔

处罚做出后,天顺供应链的投资者,某基金公司一纸诉状将天顺告到了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级人民法院,请求民事索赔147万余元。

经过激烈的辩论,2024年11月8日做出判决:驳回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案中,争议的焦点如下:

第一,天顺是否存在证券虚假陈述侵权行为;

第二,如存在,证券虚假陈述行为的实施日、揭露日(更正日)如何认定;

第三,证券虚假陈述行为是否具有重大性;

第四,上市公司虚假陈述与投资者的股票交易之间是否具有交易因果关系及损害因果关系;

第五,主张的损失有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

第一点没什么可说的,存在。该罚都罚了。

第二点主要是参照相关日期的股价变化对问题定性和定量判断。

第三,只有证明虚假陈述行为具有重大性,才能推定投资者的行为是基于虚假陈述行为做出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证券市场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十条,列举了十二项应认为虚假陈述具有“重大性”的标准。

参照这个标准,法院认为,天顺的虚假陈述行为不具有重大性。虽然上市公司公报存在重大遗漏,但并没有对投资者造成投资策略的影响,未引起股票交易价格的大幅波动。

第四,因果关系,也是民事侵权案件认定的重要要件。如果是“诱多型”虚假陈述,被误导的投资者正常的行为是虚假陈述实施的时候买入,更正的时候卖出或者股价跌了仍然被套着。而这家起诉的基金公司买入卖出的日期和虚假陈述的关键日期无交易因果关系亦无损害因果关系

就此,驳回诉讼的判决已经具有充分的理由。

法院查明,基金公司之所以投资ST天顺亏损,是后来上市公司披露了真实的利空消息,投资亏损是正常的市场风险所致。

3

给我们的启示

天顺未按规定披露的非经营性资金占用的关联交易,在更正公告发出的时候,钱已经还回来了。所以并没有被投资者注意,也没有引起剧烈的交易量、股价波动。

试想,如果更正披露的时候资金仍然被占用,对市场的影响可能会不同。

由此可见,“知错就改”的行动是非常重要的。

另外一个关键因素,还是庭审抗辩的过程。

从判决书上可以看出,原告还是提交了不少看起来非常有道理的理由和证据。但最终被驳回。如果抗辩不力,也难说结果会不会有变化。(感兴趣的读者可以去看看(2024)新01民初号 文书)

因此,遇到问题,积极应对、及时处理危机也是很重要。

4

董责险如何帮到我们

如果投保了董责险的上市公司发生类似的事情,董责险是可以帮上忙的。

我们注意到,处罚文书上,对部分董监高定责的措辞是“未勤勉尽责,未能及时发现控股股东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行为……”而并非直接虚假陈述的直接实施者。这种情况,董责险有机会启动理赔

1,监管调查的时候,上市公司发生的响应费用,属于董责险的赔偿范围。

2,民事赔款属于董责险的赔偿责任。因此在民事索赔阶段,保险公司就和您站在一边的,成为一支重要地辩护力量

3,最终裁判无需民事赔偿,当然是皆大欢喜。但发生的法律费用,也是董责险的理赔范围哦。

注:本文仅代表作者观点 是否实际赔付以保险公司的核赔结论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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作者为中国政法大学硕士

保险经纪七年从业

上市公司虚假陈述监管罚,投资者却没索赔成功,什么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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王虎律师 证券诉讼项目 现开放投资者索赔登记,符合索赔条件的投资者,可自即日起,在股盾网(lawyerwh.com)页面“索赔维权登记”栏填写损失情况,参加维权索赔征集(网址:www.lawyerwh.com)。或直接微信、电话联系王虎律师:13538024498(手机点此处拨号),办理索赔征集报名事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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