党的二十届三中全会明确提出“强化上市公司监管和退市制度”“健全投资者保护机制”,日前国务院印发的新“国九条”专门要求,“深化退市制度改革,加快形成应退尽退、及时出清的常态化退市格局”。
近日,“健全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机制研讨会”在中证中小投资者服务中心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投资者服务中心”)举办。与会专家一致认为,对上市公司退市过程中投资者赔偿救济问题,应鼓励引导支持投资者通过法定渠道依法维权,健全相关制度机制,为资本市场健康发展、退市工作平稳推进、投资者保护工作营造良好环境。
退市的不同情形
公司退市如同公司上市一样,都是一种比较普遍的正常市场现象。从公司与交易所的关系看,退市可以被视为双方上市协议的解除和终止,是一个合同法律问题;从证券的转让来看,退市则只是意味着投资者持有的公司证券转让场所与转让方式的变化。
主动/被动退市
具体类别
触发情形
法律后果及赔偿责任
主动退市
收购、解散、合并
股东自治、股东大会决议的结果,实践中一般给异议股东提供了现金选择权,通常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因此也就不存在民事赔偿的问题。
强
制
退
市
交易类
股价、市值、成交量、股东数量等低于一定标准,符合退市条件
如果不存在市场操纵等情形,退市就是投资者自主交易选择,市场合力后的结果。
财务类
利润、营收等低于一定标准,且财报被出具无法表示意见/否定意见的审计报告
公司经营和治理的结果,投资者在市场交易中做出选择,是否存在赔偿问题要根据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具体判断。
规范类
控股权不明晰未整改、资金占用超标未归还,连续三年未按规定披露审计报告等
重大违法类
虚假记载、欺诈发行、重大信息披露违法,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生产安全、和公共健康安全等领域的违法行为达到重大违法标准。
公司重大违法行为的法律后果,赔偿责任为买入股票的平均价格与基准价格之间的投资差额损失,以及相应的佣金和印花税。
退市不必然导致赔偿
强制退市可进一步分为两种情况:一种是公司等相关主体不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纯粹因经营不善或者受行业周期影响触发财务、交易类指标而退市,这种情况下,公司依法正常经营,退市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应遵循市场经济原则,应由投资者自行承担风险;另一种是因公司等相关主体存在违法行为,触发退市指标而导致退市,这种情况下,由于相关主体的违法行为导致投资者遭受损失,有关责任主体依法对投资者负有民事赔偿责任。
上市公司退市与投资者损害赔偿之间是相互独立的关系,退市不必然导致相关主体承担向投资者赔偿的责任。
证券法关于投资者赔偿的规定没有区分正常交易还是退市环节,关键是在于有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如果没有违法或者违约行为,投资者索赔法律没有规定。因此,对于重大违法类退市,主张赔偿没有问题;对于其他类型的退市,是否存在赔偿问题要根据相关主体是否存在违法或者违约行为具体判断。
投资者维权途径
上市公司存在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导致退市的,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监高和中介机构,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随着新证券法、刑法修正案(十一)的发布实施,以及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制度规则的落地,证券投资者保护体系和民事赔偿机制进一步健全。涉及欺诈发行、财务造假等重大违法违规行为的上市公司退市的,投资者可通过先行赔付、责令回购或者通过单独诉讼、共同诉讼、申请适用示范判决机制、普通代表人诉讼及特别代表人诉讼等司法途径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首先,投资者在发现上市公司存在违法或违约行为时,应保存相关证据,可以通过一下途径进行维权:
1、向与违法行为相关的中介机构投诉,如发行保荐券商、财务中介机构,要求其对事件进行调查并给出合理解释;
2、向监管部门投诉,如果上市公司的违规行为被监管部门认定,投资者可以向其投诉要求获得相应的赔偿;
3、提起诉讼或参与集体诉讼,如果认为自己的权益受到严重侵害,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
4、向投资者服务中心申请维权救助400-187-669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