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托他人炒股亏损由谁承担?

钱某委托赵某炒股,交易账户及密码由双方共同掌握。钱某出资 100 万元,该账户内共有资金共计 250 万,双方按出资额占比分配收益承担风险。

后来账户内资金只剩下了 30 万元,双方协商不成。钱某诉至法院,请求判定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要求赵某返还 100 万元本金及资金占用费。

法院审理后认为,原被告之间的证券委托操作协议不符合场外配资合同的法律特征,双方实质形成委托炒股关系。原告没有提交证据证明股票账户亏损是因为被告未能履行尽职识别市场风险和谨慎运作账户资金的义务,所以原告主张被告存在违约行为的主张不能成立。

对原告要求被告赔偿违约损失 100 万元及资金占用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

双方因诉讼原因已无法继续合作,而且均同意解除委托理财协议。案涉证券账户当日市值为 30 万元,根据双方的协议约定投资比例,法院判决赵某返还钱某 12 万余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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