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民法院的受理

原告提起证券虚假陈述侵权民事赔偿诉讼,符合《民事诉论法》的规定,并提交以下证据或者证明材料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①证明原告身份的相关文件;

②信息披露义务人实施虚假陈述的相关证据(可以是已有的行政处罚和生效刑事判决,也可以是其他能证明被告实施了虚假陈述的证据

③原告因虚假陈述进行交易的凭证及投资损失等相关证据

【提示】人民法院不得仅以虚假陈述未经监管部门行政处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刑事判决的认定为由裁定不予受理

代表人诉讼

普通代表人诉讼

①投资者提起虚假陈述等证券民事赔偿诉讼时,诉讼标的是同一种类,且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的(原告一方人数10人以上),可以依法推选代表人(2至5名)进行诉讼

②对按照前款规定提起的诉讼,可能存在有相同诉讼请求的其他众多投资者的,人民法院可以发出公告,说明该诉讼请求的案件情况,通知投资者在一定期间向人民法院登记。人民法院作出的判决、裁定,对参加登记的投资者发生效力(“明示加入”

特别代表人诉讼

①投资者保护机构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可以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并为经证券登记结算机构确认的权利人依照前款规定向人民法院登记,但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该诉讼的除外(“默认加入,明示退出”)

②投资者明确表示不愿意参加诉讼的,应当在法院公告期间届满后15日内向人民法院声明退出。末声明退出的,视为同意参加该代表人诉讼。对于声明退出的投资者,人民法院不再将其登记为特别代表人诉讼的原告,该投资可以另行起诉

③特别代表人诉讼中的代表人为投资者保护机构。诉讼过程中由于声明退出等原因导致明示授权投资者的数量不足50名的,不影响投资者保护机构的代表人资格

④针对同一代表人诉讼,原则上应当由一个投资者保护机构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两个以上的投资者保护机构分别受50名以上投资者委托,且均决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的,应当协商处理;协商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指定其中一个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

⑤特别代表人诉讼案件,由涉诉证券集中交易的证券交易所、国务院批准的其他全国性证券交易场所所在地的中级法院或者专门法院管辖

诉讼时效

当事人主张以揭露日或更正日起算诉讼时效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揭露日与更正日不一致的,以在先的为准

②对于虚假陈述责任人中的一人发生诉讼时效中断效力的事由,应当认定对其他连带责任人也发生诉讼时效中断的效力

③在诉讼时效期间内,部分投资者向人民法院提起人数不确定的普通代表人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起诉行为对所有具有同类诉讼请求的权利人发生时效中断的效果

④在普通代表人诉讼中,未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权利登记期间届满后重新开始计算

⑤向人民法院登记权利后申请撤回权利登记的投资者,其诉讼时效自撤回权利登记之“次日”重新开始计算

⑥投资者保护机构依照《证券法》的规定作为代表人参加诉讼后,投资者声明退出诉讼的,其诉讼时效自声明退出之“次日”起重新开始计算


虚假陈述的民事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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