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三维丝(300056)索赔的原因及条件分析

因涉嫌信息披露违法违规,证监会2017年12月对三维丝立案调查,2018年10月送达行政处罚事先告知书,2019年4月作出行政处罚决定,认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未按规定在临时报告及定期报告中披露有关关联交易

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实施现金及发行股份购买资产,珀挺机械工业(厦门)有限公司(简称厦门珀挺)成为三维丝全资子公司,厦门珀挺原股东厦门坤拿商贸有限公司(简称厦门坤拿)成为持有三维丝9.16%股份的股东。2016年3月至12月期间,廖政宗持有厦门坤拿100%股权,且先后任三维丝董事、董事长;厦门上越投资咨询有限公司(简称上越投资)控股股东李凉凉时任三维丝副总经理,东之晶(厦门)陶瓷科技有限公司(简称东之晶)为上越投资全资子公司,李凉凉间接控制东之晶。

厦门坤拿、东之晶构成三维丝关联法人,廖政宗、李凉凉构成三维丝关联自然人,三维丝及其控股子公司与上述主体间的交易构成关联交易

2016年3月至6月,厦门珀挺与厦门坤拿、东之晶之间共发生68笔资金往来。三维丝应当将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及关联交易情况予以披露,但是三维丝既未依法临时披露关联交易,也未在2016年半年度报告中就该事项进行披露

二、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临时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三维丝2017年1月18日披露的《关于重大资产重组相关方承诺事项的公告》中称,“交易对方和廖政宗等出具了‘将避免一切非法占用三维丝、厦门珀挺的资金、资产的行为’等承诺,截至本公告出具日,上述承诺正在履行中,承诺方未发生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

事实上,2016年3月、4月,廖政宗通过其控制或借用的厦门坤拿和东之晶银行账户,对厦门珀挺形成关联方非经营性资金占用。上述披露内容与事实不符,存在虚假记载。

三、2016年第一季度报告、半年报和第三季度报告存在虚假记载

2016年2月29日,三维丝收购厦门珀挺80%的剩余股权。按照《企业会计准则第33号–合并财务报表》规定,三维丝应对原持有的厦门珀挺20%的股权按照购买日的公允价值进行重新计量,确认投资收益1.04亿元。但三维丝直至披露2016年年报时才确认该笔投资收益,导致2016年度一季度报、半年报和三季度报虚减净利润1.04亿元。

四、2016年年报存在虚假记载

2014年至2016年期间,厦门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厦门洛卡)、北京洛卡环保技术有限公司(简称北京洛卡)与山东齐星集团有限公司(简称齐星集团)下属邹平齐星开发区热电有限公司、邹平县电力集团有限公司、山东齐星长山热电有限公司(上述三家公司以下简称齐星电力)签订相关合同,合同金额累计约4.19亿元。

截至2016年6月末、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欠付三维丝款项分别为0.33亿元、0.51亿元。齐星电力未能按合同约定进行足额支付款项。截至2016年12月末,齐星电力已涉及多起诉讼,相关诉讼执行裁定书显示暂无执行能力或无可执行的财产。

2017年4月29日,三维丝披露了2016年年报,确认了与齐星电力业务往来相关收入。

上述事项,导致三维丝2016年年报虚增营业收入0.96亿元。

按照法律规定,在2017年1月18日至2017年4月5日期间买入三维丝并且在2017年4月6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在2017年4月29日至2017年12月22日期间买入三维丝并且在2017年12月23日及以后卖出或者持续持有而产生亏损的投资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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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股索赔——实例分析(51):对三维丝(300056)索赔的原因及条件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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